原告廣東華昌鋁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昌公司)。住所地: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qū)大瀝水頭工業(yè)區(qū)北路2號。
法定代表人潘偉深,系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劉展翔、陳振劍,廣東亞泰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代為簽收法律文書等特別授權。
被告徐仁明,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丹江口市環(huán)城路,系丹江口市仁明鋁材經營部業(yè)主。身份證號碼:42038117502160260。
被告廣東乾某鋁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乾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qū)大瀝太平工業(yè)區(qū)。
法定代表人梁照林,系該公司董事長。
案由:商標侵權糾紛。
原告訴稱:原告系廣東省佛山市一家大型鋁型材生產企業(yè)。于2005年9月14日注冊“老虎”圖形商標,商標注冊號為3795043,核定商品使用范圍為第6類鋁、普通金屬錠、未加工或半加工普通金屬、鋁板、金屬片和金屬板等。原告生產的“偉昌牌”鋁型材為中國名牌產品,在全國市場范圍具有極高知名度,深受消費者喜愛與認可。2009年5月,原告發(fā)現丹江口市仁明鋁材經營部在湖北省丹江口市地區(qū)經銷的由被告乾某公司生產的“偉豪鋁材”鋁型材產品的外包裝使用的“老虎”圖形與原告所持有的“老虎”圖形注冊商標相近似。原告從未授權兩被告使用“老虎”圖形注冊商標,但兩被告的行為明顯是利用我公司知名商品的品牌優(yōu)勢,刻意攀附我公司的注冊商標,會引起一般消費者產生混淆,嚴重侵害了我公司合法權益,對我公司的產品及聲譽在該地區(qū)造成極其嚴重的損害。原告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兩被告立即停止對原告第3795043號“老虎”圖形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權行為;2、兩被告在湖北省省級報紙上刊登公開聲明向原告賠禮道歉;3、兩被告連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00000元以及原告為制止被告的侵權行為而支付的律師費20000元,合計120000元;4、由兩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協(xié)議:
一、兩被告立即停止生產、銷售帶有原告華昌公司注冊商標的鋁型材;
二、兩被告必須在簽訂本協(xié)議后三天內將帶有原告華昌公司注冊商標的鋁型材包裝全部更換,并將所有帶有原告華昌公司注冊商標的包裝銷毀;
三、兩被告在本協(xié)議簽訂后七日內在《十堰日報》刊登道歉聲明,并在刊登后七日內將報紙原件送交原告;
四、兩被告共同賠償原告華昌公司損失50000元;
五、如兩被告違反本協(xié)議約定或原告再次發(fā)現兩被告生產銷售的產品仍帶有原告華昌公司的注冊商標標識,則兩被告賠償原告華昌公司200000元;
六、案件受理費2700元減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華昌公司承擔。
上述調解協(xié)議,已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三條的規(guī)定,經本院于2009年7月20日審查確認,已記入筆錄,并由雙方當事人、審判員、書記員在該協(xié)議上簽字后,即發(fā)生法律效力。應當事人請求,本院制作調解書。當事人拒收調解書的,不影響協(xié)議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調解協(xié)議的,另一方可以持調解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
審判長 瞿萬勇
審判員 朱立群
代理審判員 李學軍
書記員: 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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