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中凱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
邱啟雄(湖北高馳律師事務所)
胡育蘭(湖北高馳律師事務所)
武漢市漢商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張霞(湖北首義律師事務所)
周世堤
原告廣東中凱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廣州市白云區(qū)機場路118-122號廣東音像城3樓。
法定代表人郭岳州,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邱啟雄,湖北高馳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胡育蘭,湖北高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武漢市漢商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漢市漢陽區(qū)漢陽大道134號。
法定代表人張憲華,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張霞,湖北首義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周世堤,武漢市漢商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員工。
本院在審理原告廣東中凱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訴被告武漢市漢商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權(影片《長江七號》)糾紛一案中,原告廣東中凱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以與被告武漢市漢商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達成調解協(xié)議,并已履行完畢為由,于200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廣東中凱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 ?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條 ?第一款 ?第(五)項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廣東中凱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本案案件受理費2,300元,減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廣東中凱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承擔。
本院認為,原告廣東中凱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 ?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條 ?第一款 ?第(五)項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廣東中凱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本案案件受理費2,300元,減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廣東中凱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承擔。
審判長:孫文清
審判員:萬曉霞
審判員:魏蘭
書記員:徐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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