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廣東世紀達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上海第二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區(qū)。
法定代表人:黃偉杰,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段厚省,上海融栢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雪,北京市京師(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上海鴻某置業(yè)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國(上海)自由貿(mào)易試驗區(qū)陸家嘴東路XXX號XXX室。
法定代表人:鄧健華,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高興,上海邦信陽中建中匯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史羽鴻,上海邦信陽中建中匯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廣東世紀達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上海第二分公司訴被告上海鴻某置業(yè)有限公司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廣東世紀達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上海第二分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段厚省、趙雪,被告上海鴻某置業(yè)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高興、史羽鴻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廣東世紀達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上海第二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判令被告支付裝修費人民幣(以下幣種相同)5,003,057.13元;二、判令被告支付以5,003,057.13為本金,從2018年1月1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至判決生效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損失;三、訴訟費由被告負擔。事實和理由:被告曾將上海市浦東新區(qū)龍東大道2211弄東園雅集6、16、20、7、19號別墅的裝修工程發(fā)包給原告施工并簽訂書面合同。2017年3月,被告口頭將上海市浦東新區(qū)龍東大道2211弄東園雅集2號別墅包括裝修設計在內(nèi)的裝修工程(以下簡稱系爭工程)發(fā)包給原告施工。被告在原告交付的設計施工圖上簽字,并接收了原告交付的《施工承包合同》但未蓋章,雙方之間形成事實上裝修合同關系。原告按約履行施工義務,完成裝修總工程量的80%左右,被告未付任何款項。2017年12月,被告致函原告要求停止施工、立即撤場?,F(xiàn)原告為維護合法權益,望判如訴請。
被告上海鴻某置業(yè)有限公司辯稱,不同意原告訴請。原告與被告前工作人員楊雪芳涉嫌相互勾結,原、被告未簽訂書面合同,但事實上,原告確實施工了系爭工程。被告先后支付給原告292,609,000元。原、被告就系爭工程尚未結算,不應支付利息損失。
經(jīng)審理查明,2017年3月,原告開始施工上海市浦東新區(qū)龍東大道2211弄東園雅集2號別墅裝修工程。2017年12月15日,被告向原告發(fā)送《關于東園雅集2號別墅撤場事宜的律師函》稱,原、被告關于東園雅集2號別墅裝飾裝修工程的法律爭議,現(xiàn)已進入司法程序,在該案2017年12月13日法庭審理中,上海鴻某置業(yè)有限公司已正式通知你司停止施工、立即撤場。請你司立即撤離現(xiàn)場工作人員及設備。原告于2017年12月中旬離場。被告已經(jīng)支付給原告292,609,000元。原告認為被告支付的款項是支付另5套別墅的工程款,不是支付本案系爭工程的款項。本案在審理過程中,被告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出具《確認書》稱,被告現(xiàn)就已付工程款確認如下:本案被告已付工程款均不是針對本案系爭工程的工程價款,不在本案中就原告所提出的訴訟請求作任何抵扣或扣減。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jīng)原告申請,本院委托上海滬港建設咨詢有限公司對系爭工程的造價進行司法審價,鑒定結論是4,696,417元。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雖未簽訂書面合同,但被告確認原告施工系爭工程,雙方之間形成事實上裝修合同關系,被告理應支付相應裝修款。
原告對鑒定報告無異議。
被告對鑒定報告提出如下異議:
一、被告認為設計費425,000元不應計入司法鑒定范圍。設計合同是原告與案外人簽訂,沒有經(jīng)過被告同意。設計合同的相對方是福州朗思裝飾設計公司,設計圖紙上的設計單位是上海伯益裝飾設計公司,兩者不一致。原告未提供付款憑證。設計費不應單獨計價,應當計入工程款。根據(jù)原告提供的證據(jù),設計費一欄顯示設計面積是849平方米,而鑒定部門根據(jù)850平方米計價。鑒定部門解釋稱,被告沒有提供聘請設計單位的相關資料,系爭工程確實需要經(jīng)過設計后才能施工。工程款僅指施工成本以及合理的管理費和利潤,在工程管理中,設計費不應包含在建設安裝工程費用中。涉案工程設計費是按照家裝設計的取費標準結合市場行情,按照500元/平方米計價,面積是850平方米,面積是按照圖紙測量,并到現(xiàn)場復核后確定的。鑒定部門認為設計費應當計入總造價。本院認為,首先,被告無法提供書面證據(jù)證明被告聘請案外人對系爭工程進行設計。其次,設計面積是鑒定部門根據(jù)圖紙測量并到現(xiàn)場實際復核后確定。故對被告的主張,本院難以采信。
二、被告認為資金占用成本305,123元核定無充分依據(jù),不應計入總價。鑒定部門解釋稱,該筆費用是從2017年3月13日原告進場起算,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到2018年11月30日出具鑒定報告期間原告貸款產(chǎn)生的利息損失。本院認為,首先,原告無法提供貸款合同或相應的支付貸款利息憑證。其次,原告在本案中已主張逾期付款利息損失。再次,該筆費用缺乏合同依據(jù)和法律依據(jù)。故本院將資金占用成本305,123元從總造價中扣除。
三、被告要求將班組誤工費525,975元和班組住宿補貼40,480元從總價中予以扣除。理由是誤工費是根據(jù)原告在證據(jù)中提供的證人證言所得,原告在庭審中已撤回要求證人出庭的申請,此項費用沒有計算依據(jù)。誤工費的前提是沒有按照約定的進度進行施工,原、被告沒有約定施工進度,故不存在誤工費,且沒有證據(jù)證明因被告原因導致誤工。計費中人工費的取費標準按照187元/工計算,對此標準有異議。鑒定部門解釋稱,誤工費和住宿補貼是根據(jù)原告提供簽證單計算而得,但簽證單未經(jīng)被告確認。計費標準是按照上海定額總站發(fā)布的標準人工單價計取。本院認為,因原告無法提供經(jīng)被告簽字或者蓋章確認的簽證單,故從總價中扣除班組誤工費525,975元和班組住宿補貼40,480元。
四、被告認為本工程除了部分材料(鋼筋、混凝土、水泥、黃砂、是自、商品砂漿)能夠套用上海市建筑建材業(yè)網(wǎng)站發(fā)布的材料信息價以外,其余材料未經(jīng)被告批價,不能直接結算。鑒定部門解釋稱,全部材料都在現(xiàn)場,鑒定人員是根據(jù)現(xiàn)場查驗后,根據(jù)現(xiàn)場材料的品牌品質,結合鑒定部門內(nèi)部材料庫以及相關詢價渠道綜合定價。
五、被告認為裝修工程中序號14,零星項目一般抹灰(窗口粉刷、空鼓粉刷),鑒定報告計取的工程量為619.2平米,單價為142.88元/平方米,被告認為工程量過高,單價過高,但被告無法舉證工程量和單價。鑒定部門解釋稱,工程量是現(xiàn)場復核的,單價是根據(jù)2016定額套取的。
六、被告認為裝修工程序號17,屋面重新做防水,鑒定報告計取的工程量為363.3平米,單價是72.79元/平方米,被告認為工程量過高,單價過高,但被告無法舉證工程量和單價。鑒定部門解釋稱,工程量是現(xiàn)場復核的,單價是根據(jù)2016年定額套取的。
七、被告認為裝修工程序號18-22,石材樓地面部分,石材厚度、樣式未經(jīng)被告確認和批價,單價過高,應予核減。鑒定部門解釋稱,單價是根據(jù)2016定額套取的。石材價格是根據(jù)現(xiàn)場勘測的石材,結合鑒定部門內(nèi)部材料庫以及相關詢價渠道綜合定價。
八、被告認為裝修工程序號24,墻面基層板605.9平方米現(xiàn)場是否實際施工,工程量和施工工藝應重新現(xiàn)場核實。鑒定部門解釋稱,墻面基層板已實際施工,工程量是現(xiàn)場復核的,單價是根據(jù)2016定額套取的。
九、被告認為裝修工程序號25,墻面做了裝飾抹灰和乳膠漆,被告認為原告沒有施工乳膠漆,該做法不符合常規(guī)工程施工方式,應當從總價中扣減乳膠漆的施工量40,718.34元。鑒定部門解釋稱,這是頂棚的位置,與墻面不同,乳膠漆是要刷的,不應當從總價中扣除。
十、被告認為裝修工程序號27,頂面吊頂天棚735.63平方米,被告認為原告沒有全部施工完畢,工程量應重新現(xiàn)場核實,但具體扣除的價格被告不清楚。鑒定部門解釋稱,工程量是現(xiàn)場實際測量。
十一、被告認為“其他費用”序號2.1,未施工木飾面部分541,500.5元,應提供具體做法并經(jīng)被告確認。涉及家具的需要提供詳細長、寬、高尺寸,施工工藝、材質、樣式等。否則無法確定該綜合單價。鑒定部門解釋稱,木飾面部分在審價報告中有明細表,有具體的工程項目、單價、數(shù)量、造價,應當計入總價。單價是結合鑒定部門內(nèi)部材料庫以及相關詢價渠道綜合定價。
十二、被告認為垃圾外運1,200元/車,數(shù)量115車,單價過高,被告認為單價300元左右。鑒定部門解釋稱,2016年上海發(fā)布的垃圾外運指導價,外環(huán)以內(nèi)每車是1,500左右,故本案中取價不高。
十三、被告認為機電安裝部分完稅總價457,521元,總價明顯過高,應提供所有材料的品牌、規(guī)格、型號予以核算,從總價中予以核減。鑒定部門解釋稱,鑒定報告中有具體明細,單價是參考了原告提供的訂購合同,結合鑒定部門內(nèi)部材料庫以及相關詢價渠道綜合定價。
被告對鑒定報告提出的異議,鑒定部門都給予了合理的解釋,本院據(jù)此予以采信。
綜上,系爭工程造價為3,824,839元(4,696,417元-資金占用成本305,123元-班組誤工費525,975元-班組住宿補貼40,480元)。因被告確認被告已付工程款均不是針對本案系爭工程的工程價款,不在本案中就原告所提出的訴訟請求作任何抵扣或扣減,故被告應支付給原告裝修款3,824,839元。因被告未及時付款,理應承擔逾期付款利息損失。被告自認原告于2017年12月中旬撤場,故原告要求逾期付款利息損失自2018年1月1日起算,本院依法予以準許。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原告主張逾期付款利息損失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上海鴻某置業(yè)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給原告廣東世紀達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上海第二分公司裝修款人民幣3,824,839元;
二、被告上海鴻某置業(yè)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給原告廣東世紀達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上海第二分公司裝修款人民幣3,824,839元為本金,自2018年1月1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至判決生效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損失。
負有金錢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受理費人民幣48,191元,減半收取計人民幣24,095.50元,保全費人民幣5,000元,上述共計人民幣29,095.50元,由原告廣東世紀達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上海第二分公司負擔人民幣3,615元,被告上海鴻某置業(yè)有限公司負擔人民幣25,480.50元。鑒定費人民幣90,000元,由原告廣東世紀達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上海第二分公司、上海鴻某置業(yè)有限公司各半負擔人民幣45,0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楊怡霖
書記員:朱沈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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