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平某康泰熱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某市臥龍鎮(zhèn)三十家子村。
法定代表人:康福軍,職務: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作發(fā),河北厚發(fā)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住河北省平某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利民,河北張利民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平某康泰熱力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吳某某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平某市人民法院(2018)冀0823民初315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平某康泰熱力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作發(fā),被上訴人吳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利民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證據,本院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上訴人吳某某入職上訴人平某康泰熱力有限公司工作的事實清楚。吳某某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已經提供充足證據證實其月工資數額,平某康泰熱力有限公司稱吳某某月工資數額為2600.00元,但是并未提供足以反駁的相關證據,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平某康泰熱力有限公司與吳某某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未為吳某某繳納社會保險,現雙方勞動關系解除,平某康泰熱力有限公司依法應支付吳某某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平某康泰熱力有限公司主張支付吳某某的工資中包含社會保險費用和經濟補償金,但是在一、二審審理過程中并未提供充足證據予以證實,亦應對此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一審法院計算吳某某應得經濟補償金為13792.50元正確。
綜上所述,上訴人平某康泰熱力有限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審判長 冉雪芳
審判員 羅樂平
審判員 張喜艷
書記員: 楊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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