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山縣益某科技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
陳瀘瑤
張彥彥(河北英匯律師事務所)
齊某某
王某某
原告平山縣益某科技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地:平山縣平山鎮(zhèn)
法定代表人王新梅,經理。
委托代理人陳瀘瑤,該公司職員。
委托代理人張彥彥,河北英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齊某某,平山縣。
被告王某某,平山縣。
原告平山縣益某科技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與被告齊某某、王某某債權轉讓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陳瀘瑤、張彥彥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齊某某、王某某經傳票傳喚未到庭,本案現(xiàn)已缺席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被告齊某某、王某某為夫妻關系,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欠張強代還款252803.86元,有房貸中心終止合同通知書、提前償還個人貸款審批表及協(xié)議書,予以證實,故應予認定。張強代還款后,將該筆債權轉讓于原告,并通知了被告,故原告依法取得了對二被告的追償權,現(xiàn)原告要求二被告償還該筆欠款,合理合法,應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九條 ?、第八十條 ?第一款 ?、第八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齊某某、王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平山縣益某科技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轉讓款252803.86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90元,由二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供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被告齊某某、王某某為夫妻關系,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欠張強代還款252803.86元,有房貸中心終止合同通知書、提前償還個人貸款審批表及協(xié)議書,予以證實,故應予認定。張強代還款后,將該筆債權轉讓于原告,并通知了被告,故原告依法取得了對二被告的追償權,現(xiàn)原告要求二被告償還該筆欠款,合理合法,應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九條 ?、第八十條 ?第一款 ?、第八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齊某某、王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平山縣益某科技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轉讓款252803.86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90元,由二被告負擔。
審判長:齊金虎
審判員:崔國燕
書記員:武彥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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