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平山縣恒盛汽車運銷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山縣平山鎮(zhèn)柏坡東路。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131679928891D。
法定代表人:王麗,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冬琴,該公司法律顧問。
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石某某市新華路19號。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100678518612P。
法定代表人:劉云超,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任雅麗,河北融保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平山縣恒盛汽車運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恒盛公司)與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平山縣恒盛汽車運銷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冬琴、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任雅麗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平山縣恒盛汽車運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依法判決被告賠償原告修車、施救等費用100000元(暫定)。事實與理由,原告所有的冀A×××××、冀A×××××重型半掛牽引車,在被告處投保有交強險及機動車損失保險,主車保險金額329500元,掛車86800元,并附加不計免賠。2018年11月17日02時,張偉波駕駛上述貨車,在山西省陽泉市五臺縣(臺析線)與靳玲坡駕駛的冀A×××××大型汽車發(fā)生交通事故。經(jīng)五臺縣道路交通事故快速理賠服務中心事故認定,張偉波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為救助車輛,支付8500元的施救費,同時原告車輛損失嚴重,約花費150000元的修車費用。后經(jīng)原、被告雙方多次協(xié)商,但無法就賠償事宜,達成一致意見。為此,特向貴院提起訴訟,望貴院依法審查后,判如原告所求。
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辯稱,事故車輛冀A×××××在我公司投保有交強險,機動車損失險,具體金額以保單為準,事故的發(fā)生和經(jīng)過以事故認定書為依據(jù),在本案中應核實車輛的行駛證、道路運輸證、司機的駕駛證、從業(yè)資格證合法有效,且無免賠事由的情況下,對原告合理合法的損失進行賠償,此次事故所涉及的訴訟費、公估費屬于間接損失,不屬于保險理賠范圍,我公司不承擔。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告所有的冀A×××××、冀A×××××重型半掛牽引車,在被告處投保有交強險及機動車損失保險,主車保險金額329500元,掛車86800元,并附加不計免賠。2018年11月17日02時,張偉波駕駛上述貨車,在山西省五臺縣(臺析線)與靳玲坡駕駛的冀A×××××大型汽車發(fā)生交通事故。經(jīng)五臺縣道路交通事故快速理賠服務中心事故認定,張偉波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支付施救費8500元,經(jīng)原告公司申請,我院委托河北江鼎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事故車輛進行評估鑒定,經(jīng)鑒定事故車輛損失金額為178655元,原告公司支付公估費10347元。事故車輛在平山縣鳳鳳汽車修理部進行維修,維修金額為190000元,原告公司同意按照公估機構確定的損失數(shù)額作為事故車輛的實際損失數(shù)額。庭審中原告將損失數(shù)額變更為197502元。
本院認為,原告公司所有的冀A×××××、冀A×××××重型半掛牽引車在被告處投保有交強險、機動車損失保險主車保險金額329500元,掛車86800元,并附加不計免賠。該車輛在保險期內發(fā)生交通事故,被告人保公司應當在保險限額內予以賠付。原告提起訴訟后,向我院提交鑒定申請,經(jīng)鑒定車輛損失數(shù)額為178655元。庭審中,原告均同意按鑒定的評估報告數(shù)額確定車輛損失數(shù)額,該數(shù)額低于原告維修數(shù)額,應予準許,被告保險公司對公估數(shù)額提出異議,但庭審中未提交足以推翻該公估結論的證據(jù)予以證明,本案車輛損失以鑒定的公估價格為準。施救費8500元,被告人保公司認為過高,但該費用應根據(jù)實際難度予以確定,系原告實際支出的費用,屬于保險公司賠付范圍。原告公司交納的10347元公估費用,該費用系為查明保險標的物的實際損失而花費,屬于保險公司賠償范圍,保險公司應當予以賠付,綜上,原告公司冀A×××××、冀A×××××重型半掛牽引車車輛因本次事故所造成的各項損失共計為197502元,未超過被告公司承擔保險限額,保險公司應予賠付。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賠付原告平山縣恒盛汽車運銷有限公司車輛損失、施救費、公估費等共計197502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300元,減半收取計1,150元,由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李曉輝
書記員: 霍小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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