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分行,住所地:湖北省武漢市武昌區(qū)中北路54號宏城金都1-3層。
負責人:萬安培,行長。
委托代理人:謝虹。
委托代理人:張箭,湖北忠三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李某。
被告:彭水兵。
被告:武漢市裕妮威經(jīng)貿(mào)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武漢市漢陽區(qū)郭茨口209號。
法定代表人:李某,經(jīng)理。
被告:楊艾鳳。
被告:劉疆疆。
本院在審理原告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分行訴被告李某、彭水兵、武漢市裕妮威經(jīng)貿(mào)有限責任公司、楊艾鳳、劉疆疆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分行于2013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請,請求撤回對被告劉疆疆的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分行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分行撤回對被告劉疆疆的起訴。
審判員 肖元荒
書記員: 郭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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