負責人:陳俊,支行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朱志偉,上海歐瑞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倪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戶籍地上海市青浦區(qū)。
原告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黃浦支行與被告倪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原告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黃浦支行以與被告已達成和解協議為由,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有權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因此,原告申請撤回對被告起訴的理由正當,依法有據,可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黃浦支行撤訴。
本案案件受理費50元,因撤訴減半收取計25元,由原告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黃浦支行負擔。
審判員:陳夢琪
書記員:沈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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