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常某某,女,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河北省魏縣。
原告:常某某,女,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河北省魏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慶勇,河北魏縣金星法律事務(wù)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常粹陽,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河北省魏縣人。
委托訴訟代理人:栗印書、栗志超,河北昌寧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原告常某某、常某某與被告常玉記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quán)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常某某、常某某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自愿申請撤訴,不違背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許原告常某某、常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80元,減半收取計40元,由原告常某某、常某某負擔(dān)。
審判員 張云飛
書記員:王楊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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