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常某某,女,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河北省魏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臣,河北昌寧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崔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河北省魏縣人。
原告常某某訴被告崔某某排除妨礙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常某某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rèn)為,原告自愿申請撤訴,不違背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許原告常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fèi)80元,減半收取計(jì)40元,由原告常某某負(fù)擔(dān)。
審判員 張?jiān)骑w
書記員:王楊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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