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常熟市金之路紡織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
法定代表人:錢堯名,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章艷,上海誠勤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上海綠盒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區(qū)。
訴訟代表人:史晶,破產管理人負責人。
委托訴訟代理人:章煒佳,上海段和段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又明,上海段和段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常熟市金之路紡織品有限公司與上海綠盒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4日立案。嗣后,常熟市金之路紡織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訴訟權利。常熟市金之路紡織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于法無悖,應予準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常熟市金之路紡織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5,896元,由常熟市金之路紡織品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員:肖??娜
書記員:劉金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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