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常熟市騰龍機械設備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繆建平,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周俊宏,江蘇世紀天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長江航運集團紅某港機廠。
法定代表人唐國瑞,該廠廠長。
本院在審理原告常熟市騰龍機械設備有限責任公司訴被告中國長江航運集團紅某港機廠加工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常熟市騰龍機械設備有限責任公司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財產(chǎn)保全的申請,要求凍結被告中國長江航運集團紅某港機廠銀行存款600000元,并已提供擔保。
本院認為,原告常熟市騰龍機械設備有限責任公司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第一百零三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凍結被告中國長江航運集團紅某港機廠銀行存款600000元。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執(zhí)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zhí)行。
審判員 黃昌斌
書記員:楊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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