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常某。
原告王某。
原告冀某。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趙東生,河北華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賀某。
被告梁某。
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張家口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張家口市高新區(qū)市府大街海關大樓(一層、六層、七層)。
負責人陸士權。
原告常某、王某、冀某訴被告賀某、梁某、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張家口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原告常某、王某、冀某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三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常某、王某、冀某撤訴。
案件受理費7909元,減半收取3955元,由原告常某、王某、冀某負擔。
審判員 郭東霞
書記員:張利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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