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常其娟,女,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龍江省克山縣。
委托代理人周靜,河北王廣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區(qū)。
被告安盛天平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區(qū)愛民西道169號學院區(qū)集中供熱辦公樓。
負責人張東升,職務經(jīng)理。
本院在審理原告常其娟與被告張某某、被告安盛天平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中,原告常其娟與被告張某某、被告安盛天平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庭下達成和解后,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常其娟申請撤訴是其真實意思的表示,且不違背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禁止性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常其娟撤回對被告張某某、被告安盛天平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421元(已減半收?。?,由原告常其娟承擔。
代審判員 王 瀅
書 記 員 趙坤影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