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宜昌市人,農民,住該市夷陵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胡來歡,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通城縣人,居民,住本縣。一般代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彩云,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宜昌市人,農民,住該市夷陵區(qū)。系原告席某某之妻。一般代理。
被告: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重慶市云陽縣人,個體戶,住該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永勝,湖北泰元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被告:中交三公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交三公局三公司)。住所地:武漢市硚口區(qū)古田二路匯豐企業(yè)總部匯義樓A座5樓。
法定代表人:羅衛(wèi)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瀟,公司員工。特別授權。
原告席某某與被告張某某、被告中交三公局三公司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席某某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席某某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席某某撤回起訴。
本案受理費600元,減半收取300元,由原告席某某承擔。
審判長 杜開文 審判員 李艷景 審判員 徐峰凌
書記員:婁飛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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