鞏某某
劉天峰(黑龍江鼎凡律師事務所)
譚永世(黑龍江鼎凡律師事務所)
李某
徐某
原告鞏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固定職業(yè)。
委托代理人劉天峰,黑龍江鼎凡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譚永世,黑龍江鼎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哈爾濱市道里區(qū)靜生浴池業(yè)主。
被告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哈爾濱市道里區(qū)靜生浴池經營者。
原告鞏某某與被告李某、徐某健康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鞏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劉天峰、譚永世,被告李某、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責任。靜生浴池屬于公共場所,應當具備相應的安全設施和安全條件,確保顧客的人身安全。徐某提供的證據僅能證實靜生浴池內鋪設的地磚、提供的拖鞋具有防滑功能及張貼了警示標志,但并未提供證據證明其提供的設施與服務符合上述標準與要求,故徐某作為實際經營管理者,對鞏某某損害結果的發(fā)生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李某將靜生浴池承包給徐某后,不參與經營,不屬于浴池的管理者,鞏某某要求李某承擔賠償責任無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鞏某某根據其住院實際支出的費用、住院天數(shù),依照2013年黑龍江省分行業(yè)職工平均工資、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并參照鑒定意見,按80%的比例向徐某主張醫(yī)療費23226.5元、住院伙食補助600元、殘疾賠償金85248元、誤工費12866元、二次手術費6400元、護理費8739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2000元,合計149079.50元,均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鞏某某主張的交通費36元,未提交相應的證據,本院不予支持。徐某的抗辯理由,證據不足,本院不予采信。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二十二條 ?、第三十七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鞏某某醫(yī)
療費23226.5元、住院伙食補助600元、殘疾賠償金85248元、誤工費12866元、二次手術費6400元、護理費8739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2000元,合計149079.50元;
二、駁回原告鞏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訴訟費5990元(案件受理費3280元,鑒定費2710元),原告鞏某某負擔542元、被告徐某負擔5448元(此款原告鞏某某已預交,被告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鞏某某)。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
交上訴狀及副本三份,上訴于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責任。靜生浴池屬于公共場所,應當具備相應的安全設施和安全條件,確保顧客的人身安全。徐某提供的證據僅能證實靜生浴池內鋪設的地磚、提供的拖鞋具有防滑功能及張貼了警示標志,但并未提供證據證明其提供的設施與服務符合上述標準與要求,故徐某作為實際經營管理者,對鞏某某損害結果的發(fā)生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李某將靜生浴池承包給徐某后,不參與經營,不屬于浴池的管理者,鞏某某要求李某承擔賠償責任無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鞏某某根據其住院實際支出的費用、住院天數(shù),依照2013年黑龍江省分行業(yè)職工平均工資、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并參照鑒定意見,按80%的比例向徐某主張醫(yī)療費23226.5元、住院伙食補助600元、殘疾賠償金85248元、誤工費12866元、二次手術費6400元、護理費8739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2000元,合計149079.50元,均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鞏某某主張的交通費36元,未提交相應的證據,本院不予支持。徐某的抗辯理由,證據不足,本院不予采信。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二十二條 ?、第三十七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鞏某某醫(yī)
療費23226.5元、住院伙食補助600元、殘疾賠償金85248元、誤工費12866元、二次手術費6400元、護理費8739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2000元,合計149079.50元;
二、駁回原告鞏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訴訟費5990元(案件受理費3280元,鑒定費2710元),原告鞏某某負擔542元、被告徐某負擔5448元(此款原告鞏某某已預交,被告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鞏某某)。
審判長:康廣泉
審判員:張和龍
審判員:劉明順
書記員:孫曉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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