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某某旺角食府
王煥杰
呂駿
李占領
郭少輝(河北世紀鴻業(yè)律師事務所)
上訴人(原審原告)巨某某旺角食府。
負責人張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王煥杰,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系該食府員工。
委托代理人呂駿,系旺角食府法律顧問。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李占領,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邯鄲市肥鄉(xiāng)縣。
委托代理人郭少輝,系河北世紀鴻業(yè)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巨某某旺角食府因與被上訴人李新軍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巨某某人民法院(2013)巨民一初字第47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3年11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巨某某旺角食府的委托代理人王煥杰、呂駿,被上訴人李新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被上訴人自2012年12月18日至2013年2月2日在上訴人處工作,雙方對此沒有異議。雙方雖然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有事實勞動關系。雖然上訴人不認可被上訴人提供的工資表,但是上訴人作為用工方有舉證責任卻不能提供相反證據,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2013年2月2日雙方解除勞動關系后,上訴人拖欠被上訴人工資4890元,違背了勞動法的規(guī)定,上訴人應當給予被上訴人該款。綜上,一審判決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上訴人巨某某旺角食府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被上訴人自2012年12月18日至2013年2月2日在上訴人處工作,雙方對此沒有異議。雙方雖然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有事實勞動關系。雖然上訴人不認可被上訴人提供的工資表,但是上訴人作為用工方有舉證責任卻不能提供相反證據,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2013年2月2日雙方解除勞動關系后,上訴人拖欠被上訴人工資4890元,違背了勞動法的規(guī)定,上訴人應當給予被上訴人該款。綜上,一審判決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上訴人巨某某旺角食府負擔。
審判長:李菊戀
審判員:鄭延鐸
審判員:喬鵬
書記員:梁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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