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左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所地石家莊市長安區(qū)。
原告: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所地石家莊市長安區(qū)。
原告:張潔,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所地石家莊市長安區(qū)。
三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趙國良,河北正巖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寧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滿族,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圍場滿族蒙古族自治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石玉平,承德市圍場縣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屈偉,河北正圍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滄州市順馳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滄州市新華區(qū)長蘆北大道18號。
法定代表人:戴軍杰,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劍,河北浮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英大泰和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滄州市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河工大科技園1號樓南區(qū)。
負責人:范國義,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松,河北來儀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左某某、張潔、張某某與被告寧某某、滄州市順馳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順馳公司)、英大泰和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英大泰和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7年11月2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某及三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趙國良,被告寧某某委托訴訟代理人石玉平、屈偉,被告順馳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劍,被告英大泰和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松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三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付原告喪葬費28493.5元、死亡賠償金423735元、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95530元、護理費142467.5元、精神損失費50000元,共計740226元;2.本案訴訟費、保全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7年8月18日,被告寧某某駕駛冀J×××××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冀J×××××號重型倉柵式半掛車順石兆金街橋南延無名道路由南向北行駛到307復線右轉彎時,與由南向北騎自行車的張某相撞,致張某當場死亡。石家莊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長安交警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寧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被告順馳公司為冀J×××××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冀J×××××號重型倉柵式半掛車在英大泰和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責任強制保險和商業(yè)保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合同期限內。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寧某某與順弛公司應對原告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告保險公司應在保險賠償限額內對原告承擔賠償責任。望法院依法判決。
被告寧某某辯稱,我方對交警隊出具的責任認定書無異議,認可發(fā)生交通事故的事實及損害后果。但因我方車輛在被告英大泰和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機動車綜合型商業(yè)險,保額共計100萬元,應當由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的經濟損失。而且我方在處理事故期間寧利軍為原告方墊付了3萬元,在保險公司賠償原告后,我方要求保險公司返還其3萬元。
被告順弛公司辯稱,我公司不是本案的賠償主體,而且涉案車輛投保有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責險,應由被告保險公司依法賠償。原告主張的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被扶養(yǎng)人護理費、精神損失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案保險的限額超過了原告的訴求,且保險公司有賠付能力,我方要求解除對車輛的扣押。
被告英大泰和保險公司辯稱,涉案車輛是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險,保險金額為100萬元及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我方在核實寧某某的駕駛證、從業(yè)資格證、行車本、運輸證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可以賠償原告的合理損失,但死者張某的賠償標準應按農村標準計算給付。原告主張的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被撫養(yǎng)人護理費、精神損失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我公司不應賠償。本案訴訟費、保全費我公司不應承擔。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告左某某系張某妻子,張某某系張某之子,張潔系張某之女。2017年8月18日10時18分許,被告寧某某駕駛其租賃被告順馳公司的冀J×××××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冀J×××××號重型倉柵式半掛車,順石兆金街橋南延無名道路由南向北行駛至307復線右轉彎時,與由南向北騎自行車行駛至此的張某相撞,致張某當場死亡。2017年8月31日石家莊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長安交警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寧立波負事故全部責任,張某無責任。肇事車輛在被告英大泰和保險公司投有機動車強制保險和100萬限額的第三者責任險,含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
另查明,事故發(fā)生后,被告寧某某已向原告支付了3萬元賠償款。
以上事實有當事人身份證明、駕駛證、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駕駛證、機動車保險單、司法鑒定意見書及庭審筆錄等證據予以佐證。
本院認為,侵害他人造成死亡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被告寧某某租用被告順馳公司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且事故經交管部門認定被告寧某某負全部責任,其應對因張某死亡產生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被告順馳公司雖系肇事車輛所有權人,但現無證據證實其在本案事故中有過錯,對原告要求該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肇事車輛在被告英大泰和保險公司入有機動車強制保險和商業(yè)保險,原告的損失應首先由被告英大泰和保險公司在其保險限額范圍直接向原告予以賠付,不足部分再由被告寧某某承擔。關于原告主張的損失范圍及數額:喪葬費原告參照2016年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六個月為56987÷12×6=28493.5元,標準適當,且被告認可,本院予以支持。關于有爭議的死亡賠償金賠償標準,張某的住所地西兆通村系石家莊市長安區(qū)轄區(qū),屬石家莊市城區(qū)范圍,其死亡賠償金應以2017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計算為28249元×15年=423735元。張某因突發(fā)事故驟然離世,給其親屬帶來巨大的精神傷害,原告主張精神撫慰金5萬元標準適當,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左某某系死者配偶,雖身有殘疾,但無證據證實其已喪失勞動能力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且被扶養(yǎng)人護理費亦不是法定的損害賠償范圍,故對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左某某生活費及護理費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上述損失合計502228.5元,該數額未超肇事車輛保險限額,應由被告英大泰和保險公司在扣除寧某某已墊付的3萬元后,直接向原告賠付472228.5元。被告寧某某墊付的3萬元由被告英大泰和保險公司直接向其給付。綜上所述,依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英大泰和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付原告左某某、張某某、張潔三人張某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共計472228.5元;
二、被告英大泰和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被告寧某某其墊付的賠償款3萬元;
三、駁回三原告的其它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1,202.0元,減半收取計5601元,訴訟保全費4270元,合計9871元由被告寧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并于上訴期屆滿之日起7日內按照不服判決的數額預交上訴費,同時將繳費憑證一并遞交我院。收款單位: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62×××477,開戶行:河北銀行華興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劉玉峰
書記員: 王世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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