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某某
黃寧(黑龍江龍祥律師事務所)
陳某甲
張宏政(黑龍江信義律師事務所)
陳某乙
左某乙
左某丙
左某丁
左某戊
趙義明(黑龍江承啟律師事務所)
左某己
左某某
原告左某某,住哈爾濱市阿城區(qū)。
委托代理人黃寧,黑龍江龍祥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陳某甲,住哈爾濱市阿城區(qū)。
委托代理人張宏政,黑龍江信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陳某乙,住哈爾濱市阿城區(qū)。
被告左某乙,住哈爾濱市阿城區(qū)。
被告左某丙,住哈爾濱市阿城區(qū)。
被告左某丁,住哈爾濱市阿城區(qū)。
被告左某戊,住哈爾濱市香坊區(qū)。
委托代理人趙義明,黑龍江承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左某己,住北京市西城區(qū)。
委托代理人趙義明,黑龍江承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左某某,住哈爾濱市南崗區(qū)。
委托代理人趙義明,黑龍江承啟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左某某與被告陳某甲、陳某乙、左某乙、左某丙、左某丁、左某戊、左某己、左某某繼承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7月1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左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黃寧、被告陳某甲委托代理人張宏政、被告陳某乙及委托代理人張宏政、被告左某乙、左某丙、左某丁、被告左某戊、左某己、左某某的委托人趙義明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被繼承人左榮慶、房茁麗系夫妻關系。二被繼承人遺留訴爭房屋坐落在阿城區(qū)金都街4委3組勞動局樓1單元401室房屋,系其夫妻共有財產。因二被繼承人未留有遺囑,應按法定繼承。原告請求繼承該房屋及各被告應按份繼承雙方當事人均認可,但被告陳某甲、陳某乙不同意被告左某戊、左某己、左某某繼承其母親遺產份額,根據庭審查明的事實,被告陳某甲、陳某乙的此項主張沒有證據證明,而經庭審查明被告左某戊、左某己、左某某在二被繼承人再婚時三人均未成年,故被告陳某甲、陳某乙主張不成立。繼承法第十條規(guī)定,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撫養(yǎng)關系的繼子女。原告左某某與被告左某乙、左某丙、左某丁在二被繼承人再婚時已成年獨立生活,未形成撫養(yǎng)關系,故對被繼承人房茁麗的遺產不享有繼承權,僅對被繼承人左榮慶的遺產具有繼承權。被告陳某甲、陳某乙、左某戊、左某己、左某某在二被繼承人再婚時均未成年,與二被繼承人形成撫養(yǎng)關系,故對二被繼承人的遺產享有繼承權。審理中,雙方當事人對訴爭遺產房屋價格認定為26萬元及房屋產權歸屬原告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繼承人左榮慶、房茁麗遺留遺產坐落在阿城區(qū)金都街4委3組勞動局樓1單元401室房屋一處,面積75.48平方米,房屋產權證號:010426—40,房屋價格26萬元,歸原告左某某所有;
二、原告左某某于本判決生效10日內給付被告左某乙、左某丙、左某丁、陳某甲、陳某乙、左某戊、左某己、左某某每人繼承被繼承人左榮慶份額14,444元,總計115,552元;
三、原告左某某于本判決生效10日內給付被告陳某甲、陳某乙、左某戊、左某己、左某某每人繼承房茁麗遺產份額26,000元,總計13萬元;
四、被告左某乙、左某丙、左某丁、陳某甲、陳某乙、左某戊、左某己、左某某于本判決生效10日內協助原告左某某辦理房屋過戶手續(xù)。
案件受理費100元,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50元,原告左某某自愿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供副本,上訴至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被繼承人左榮慶、房茁麗系夫妻關系。二被繼承人遺留訴爭房屋坐落在阿城區(qū)金都街4委3組勞動局樓1單元401室房屋,系其夫妻共有財產。因二被繼承人未留有遺囑,應按法定繼承。原告請求繼承該房屋及各被告應按份繼承雙方當事人均認可,但被告陳某甲、陳某乙不同意被告左某戊、左某己、左某某繼承其母親遺產份額,根據庭審查明的事實,被告陳某甲、陳某乙的此項主張沒有證據證明,而經庭審查明被告左某戊、左某己、左某某在二被繼承人再婚時三人均未成年,故被告陳某甲、陳某乙主張不成立。繼承法第十條規(guī)定,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撫養(yǎng)關系的繼子女。原告左某某與被告左某乙、左某丙、左某丁在二被繼承人再婚時已成年獨立生活,未形成撫養(yǎng)關系,故對被繼承人房茁麗的遺產不享有繼承權,僅對被繼承人左榮慶的遺產具有繼承權。被告陳某甲、陳某乙、左某戊、左某己、左某某在二被繼承人再婚時均未成年,與二被繼承人形成撫養(yǎng)關系,故對二被繼承人的遺產享有繼承權。審理中,雙方當事人對訴爭遺產房屋價格認定為26萬元及房屋產權歸屬原告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繼承人左榮慶、房茁麗遺留遺產坐落在阿城區(qū)金都街4委3組勞動局樓1單元401室房屋一處,面積75.48平方米,房屋產權證號:010426—40,房屋價格26萬元,歸原告左某某所有;
二、原告左某某于本判決生效10日內給付被告左某乙、左某丙、左某丁、陳某甲、陳某乙、左某戊、左某己、左某某每人繼承被繼承人左榮慶份額14,444元,總計115,552元;
三、原告左某某于本判決生效10日內給付被告陳某甲、陳某乙、左某戊、左某己、左某某每人繼承房茁麗遺產份額26,000元,總計13萬元;
四、被告左某乙、左某丙、左某丁、陳某甲、陳某乙、左某戊、左某己、左某某于本判決生效10日內協助原告左某某辦理房屋過戶手續(xù)。
案件受理費100元,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50元,原告左某某自愿負擔。
審判長:劉嵐影
書記員:韓永昌郭躍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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