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文華
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建華北大街支行
劉小建(河北百盛律師事務所)
原告:左文華。
被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建華北大街支行,住所地石家莊市長安區(qū)中山東路443號。
法定代表人:劉曉暉。
委托代理人劉小建,河北百盛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在受理原告左文華訴被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建華北大街支行儲蓄存款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左文華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依法處分自己的訴訟權利。原告的撤訴申請沒有違反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屬依法行使處分權的行為,故應當予以準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左文華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原告負擔。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依法處分自己的訴訟權利。原告的撤訴申請沒有違反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屬依法行使處分權的行為,故應當予以準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左文華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原告負擔。
審判長:蘇維艷
書記員:鄭乾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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