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左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武漢市蔡甸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虹,湖北人言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云鵬,湖北人言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武漢福某某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漢市蔡甸區(qū)蔡甸街樹藩大街1044號。
法定代表人:謝芳,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原告左某某與被告武漢福某某汽車服務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進行審理。
原告左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武漢福某某汽車服務有限公司立即清償原告車輛承包收益33653元,并賠償原告從2016年12月1日起至承包收益清償完畢時止的損失(以33653元為基數(shù));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事實和理由:2015年1月1日,原告左某某與被告武漢福某某汽車服務有限公司簽訂《車輛承包合同》,約定原告向被告支付20萬元承包費后取得被告車輛的固定收益權,承包期限5年,被告每年支付原告20萬元的車輛固定收益,期滿后被告返還車輛押金11.5萬元,管理押金10萬元,原告承包的車輛所有權歸原告。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約交納了承包費,因被告拒絕履行合同義務,雙方于2016年5月26日簽訂1份《退車協(xié)議》,解除了《車輛承包合同》,并約定被告于2016年7月6日返還車輛承包押金等206829.25元,在2016年11月30日前支付原告承包收益43653元。《退車協(xié)議》簽訂后,被告返還了車輛承包押金等206829.25元,支付了車輛承包收益1萬元,下欠車輛承包收益33653元不付,原告遂提起訴訟。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被告武漢福某某汽車服務有限公司采用簽訂《車輛承包合同》的方式,承諾高額固定回報,吸收包括原告左某某等多人的資金,其中原告左某某案的涉案資金20萬元,被告的行為涉嫌刑事犯罪,本案依法應移送公安機關處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三項、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零八條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條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左某某的起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劉海濤
書記員:胡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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