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某
孫海斌(河北燕峰律師事務所)
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支公司
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直屬營銷服務部
陳明潔
原告:左某。
委托代理人:孫海斌,河北燕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支公司。
負責人:馮立華,該公司經(jīng)理。
組織機構代碼:××。
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區(qū)濱河路棉紡廠西門南側。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直屬營銷服務部。
負責人:顧德銀,該公司經(jīng)理。
組織機構代碼:××。
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區(qū)光明路共建1號。
以上二
被告
委托代理人:陳明潔,該公司員工。
原告左鍵與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支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路北支公司)、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直屬營銷服務部(以下簡稱人保財險唐山直屬營銷服務部)責任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左鍵的委托代理人孫海斌,被告人保財險路北支公司,被告人保財險唐山直屬營銷服務部委托代理人陳明潔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告左鍵與被告人保財險路北支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護。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法律的規(guī)定及保險合同的約定享受權利并履行義務。被告左鍵為其所有的冀B×××××重型半掛牽引車在被告人保財險路北支公司投保了213000元不計免賠車輛損失險及50000元(每座)車上人員座位險,對于原告賠償給王希江的損失,應由被告人保財險路北支公司在車上人員責任險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對于原告自己的車輛損失、施救費及車損鑒證費,應由被告人保財險路北支公司在車輛損失險限額內(nèi)予以賠償。王希江屬于機動車交通事故車上人員責任險項下的損失為2077.8元(醫(yī)療費1777.8元+交通費300元),未超過50000元的賠償限額,被告人保財險路北支公司應賠償2077.8元。原告左鍵屬于車輛損失險項下的事故損失為40225元(車輛損失36145元+施救費3000元+車損鑒證費1080元),未超過車輛損失險213000元的賠償限額,被告人保財險路北支公司應賠償40225元。原告訴請的車損系冀B×××××牽引車,而非冀B×××××掛車,故被告人保財險唐山直屬營銷服務部不承擔賠償責任。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 ?第一款 ?、第一百零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 ?、第十四條 ?、第五十五條 ?第一款 ?、第六十四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支公司在冀B×××××號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保險限額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左鍵事故損失人民幣42302.8元。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給付。
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直屬營銷服務部不承擔賠償責任。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58元,減半收取429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支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原告左鍵與被告人保財險路北支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護。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法律的規(guī)定及保險合同的約定享受權利并履行義務。被告左鍵為其所有的冀B×××××重型半掛牽引車在被告人保財險路北支公司投保了213000元不計免賠車輛損失險及50000元(每座)車上人員座位險,對于原告賠償給王希江的損失,應由被告人保財險路北支公司在車上人員責任險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對于原告自己的車輛損失、施救費及車損鑒證費,應由被告人保財險路北支公司在車輛損失險限額內(nèi)予以賠償。王希江屬于機動車交通事故車上人員責任險項下的損失為2077.8元(醫(yī)療費1777.8元+交通費300元),未超過50000元的賠償限額,被告人保財險路北支公司應賠償2077.8元。原告左鍵屬于車輛損失險項下的事故損失為40225元(車輛損失36145元+施救費3000元+車損鑒證費1080元),未超過車輛損失險213000元的賠償限額,被告人保財險路北支公司應賠償40225元。原告訴請的車損系冀B×××××牽引車,而非冀B×××××掛車,故被告人保財險唐山直屬營銷服務部不承擔賠償責任。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 ?第一款 ?、第一百零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 ?、第十四條 ?、第五十五條 ?第一款 ?、第六十四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支公司在冀B×××××號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保險限額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左鍵事故損失人民幣42302.8元。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給付。
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直屬營銷服務部不承擔賠償責任。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58元,減半收取429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支公司承擔。
審判長:韋鳳俠
書記員:吳海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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