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崔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教師,河北省廊坊市廣陽區(qū)人,現(xiàn)住廊坊市廣陽區(qū)。
委托代理人:葉明(系崔某某丈夫),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河北省永清縣永清鎮(zhèn)東新民莊村人,現(xiàn)住廊坊市廣陽區(qū)。
被告: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河北省永清縣曹家務鄉(xiāng)劉家務村人,現(xiàn)住。
被告:安盛天平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東城區(qū)東直門外大街46號26層2603室。
負責人:皮闖,任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賈青波,女,北京證金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崔某某與被告陳某某、安盛天平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簡稱安盛天平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郝遠征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崔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葉明,被告陳某某,被告安盛天平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賈清波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崔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賠償原告醫(y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護理費、交通費、車輛損失費、拖車費等共計39000元;2、本案訴訟費用全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6年11月14日9時許,被告駕駛京Q×××××號輕型貨車自廊霸路并道轉彎時與原告崔某某駕駛的小轎車相撞,造成原告受傷、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門認定被告陳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無事故責任。原告因此次事故住院50天,支付醫(yī)療費4699.38元、車輛修理費17201元,因雙方就賠償問題協(xié)商未果,故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判如所請。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6年11月14日9時許,陳某某駕駛京Q×××××號輕型貨車沿廊霸路由西向東行駛至永清縣董家務并道轉彎時,因采取措施不當與由西向東行駛的原告崔某某駕駛的冀R×××××號小轎車相撞,造成崔某某受傷、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經永清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陳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崔某某無事故責任。
事發(fā)當天,原告被送往廊坊市人民醫(yī)院急診室就診,診斷為:腹部閉合傷、胸部外傷、右乳血腫。原告在急診室治療后癥狀無緩解,第二天轉入外科住院治療,2017年1月3日出院,住院50天,花費醫(yī)療費4699.38元。出院醫(yī)囑為:注意休息、合理飲食、定期復查、不適隨診。
事發(fā)后,被告陳某某給原告崔某某墊付醫(yī)療費及拖車費共計2000元。
原告崔某某系北京中醫(yī)藥大學東方學院職工,單位證實自2016年11月4日至2017年1月3日期間,原告因車禍請假未到崗,期間每月扣發(fā)績效工資1700元,每月只發(fā)放基本工資1400元。
原告崔某某駕駛的冀R×××××號小轎車登記在其母親高素娥名下,平時由崔某某管理和使用,該車于2016年11月27日拖至廊坊萬運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修理,原告支付修理費17201元。
另查明,陳某某駕駛的京Q×××××號輕型貨車在安盛天平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不計免賠率的商業(yè)三者險(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限額為50萬),陳某某的準駕車型為A2,本次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
本院認為,被告陳某某駕駛機動車與原告崔某某駕駛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崔某某受傷、車輛受損是事實,永清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陳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崔某某無事故責任,雙方當事人沒有異議,本院予以采信作為定案依據。陳某某駕駛的肇事車輛在安盛天平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不計免賠率的商業(yè)三者險,本次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同時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約定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依據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guī)定由侵權人負責賠償。據此,原告的損失先由被告安盛天平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賠償,不足部分再由被告陳某某承擔賠償責任。
關于原告崔某某主張的各項損失,本院依據相關證據確認如下:
1、原告崔某某因本次事故花費醫(yī)療費共計4699.38元,有住院病歷、診斷證明、用藥清單佐證,本院予以確認。
2、原告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按100元/天×住院50天=5000元。
3、關于誤工費的賠償,誤工費應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原告系有固定收入人員,根據原告提交的扣發(fā)工資證明,誤工費按每月停發(fā)數(shù)額1700元/月×住院50天=2833元。
4、關于護理費的賠償,原告住院期間由丈夫葉明護理,根據葉明受雇單位開具的工資收入及扣發(fā)工資證明,原告的護理費支持3300元/月÷30天/月×住院50天=5500元。
5、原告主張交通費1810元,被告不予認可,本院根據原告及其護理人員往返醫(yī)院次數(shù)及住院天數(shù)酌情支持800元。
6、原告駕駛的車輛登記在其母親名下,平時由原告管理和使用,原告主張被告賠償車輛損失并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應予支持。車輛損失費按原告提交的修車發(fā)票及修車明細單確定,車損數(shù)額為17201元。
7、原告主張拖車費600元,被告無異議,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陳某某為原告崔某某墊付醫(yī)療費2000元屬實,原告得到保險公司的賠償款后應予退還,為減少當事人訴累和便于執(zhí)行,該款由被告安盛天平保險公司直接支付給被告陳某某。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安盛天平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向原告崔某某支付賠償款34633.38元(該款匯至原告崔某某的賬戶內,開戶行:中國農業(yè)銀行,卡號62×××76);
二、被告安盛天平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向被告陳某某支付賠償款2000元(該款匯至被告陳某某的賬戶內,開戶行:中國工商銀行,卡號62×××46);
三、駁回原告崔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一、二項于判決生效后七日內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75元,減半收取計387.5元,財產保全費520元,共計907.5元,由被告陳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上訴費,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郝遠征
書記員:方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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