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崔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住懷來縣。原告:崔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現住懷來縣。原告:崔耀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現住懷來縣。上述三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吳玉喜,河北范春明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現住懷來縣。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少軍,河北博遠律師事務所律師。
三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確認原告崔耀明與被告王某某簽訂的房屋宅基地買賣協議無效。事實和理由:三原告是同胞姐弟,2000年4月29日,三原告的母親胡玉娥代表全家向村委會申請宅基地,經沙城鎮(zhèn)和懷來縣政府批準,批給原告母親宅基地166.7平方米,宅基地證的姓名寫的是原告母親胡玉娥的姓名。由于三原告的母親病重住院,急需錢看病,原告崔耀明向被告借錢,被告提出購買原告母親的宅基地,崔耀明為了給母親籌錢,自行做主將該宅基地以7000元的價格賣給了被告。原告認為,被告是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成員,崔耀明將宅基地賣給被告的行為違反了國家規(guī)定,該宅基地買賣協議應當認定為無效。被告辯稱,一、原告崔某某、崔某某、崔耀明不具有請求確認原告崔耀明與被告王某某簽訂的協議無效的訴訟主體資格。被告使用的宅基地是三原告母親胡玉娥名下的宅基地,而不是三原告中的任何一人。三原告當時已成家立業(yè),各自有各自住宅。二、原告的陳述不實,是原告崔耀明主動找的被告出售宅基地。三、2001年被告已在該宅基地上投資20多萬建房,原告的行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應當駁回。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1998年10月15日三原告母親胡玉娥向沙城鎮(zhèn)八街村委會申請了一塊宅基地,2000年4月29日懷來縣人民政府為其下發(fā)了宅基地使用證,證號冀(懷)字第2000170號,面積166.7平方米(折畝0.25畝),戶主為胡玉娥。胡玉娥老人于2000年去世。2001年4月11日原告崔耀明與被告王某某簽訂《宅基地轉讓協議》將該宅基地轉讓給被告,協議簽訂后被告王某某在該宅基地上建起4間正房4間南房和地下室并居住至今,其并非是懷來縣沙城鎮(zhèn)八街村民。2017年2月21日三原告向本院起訴要求確認原告崔耀明與被告2001年4月11日簽訂的宅基地買賣協議無效。上述事實,有雙方當事人陳述及提供的宅基地證、宅基地轉讓協議、原告親屬關系證明、胡玉娥去世證明在案佐證。
原告崔某某、崔某某、崔耀明與被告王某某確認合同無效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當事人原告崔耀明及三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吳玉喜、被告王某某及訴訟代理人李少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法律規(guī)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yè)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yè),因破產、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fā)生轉移的除外。因此,村民對宅基地只享有使用權,禁止出租、買賣和擅自轉讓;原告崔耀明與被告王某某于2001年4月11日簽訂的宅基地轉讓協議違反上述國家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協議無效,對原告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原告崔耀明與被告王某某于2001年4月11日簽訂的宅基地轉讓協議無效。案件受理費50元,原、被告各負擔25元。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任春新
書記員:陸園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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