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維維
姜軍剛(河北平川律師事務所)
張某
牛某某
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安志明(河北亞華律師事務所)
原告崔維維,農民。
委托代理人姜軍剛,河北平川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農民。
被告牛某某,農民。
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住址保定市陽光北大街3117號。
負責人喬柯巖,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安志明,河北亞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崔維維與被告張某、牛某某、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太平洋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李東亮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崔維維的委托代理人姜軍剛、被告張某、被告太平洋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安志明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牛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被告張某駕駛冀F×××××號低速普通貨車于2014年3月7日在保新路臧村路口東側與同向案外人崔新平駕駛原告崔維維所有的冀F×××××號小型轎車相撞,造成車輛損壞、案外人崔新平受傷的交通事故和被告張某負事故全部責任,案外人崔新平無責任的事實,有清苑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經(jīng)現(xiàn)場勘查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為據(jù),雙方當事人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事故發(fā)生后,原告崔維維所有的車輛冀F×××××小型轎車在事故中受損,經(jīng)本院通知雙方當事人到場鑒定情況下,依法委托河北盛衡保險公估有限公司進行鑒定,結論為冀F×××××小型轎車扣除殘值后事故損失金額142541元,同時花去鑒定費10000元,有相關鑒定結論和鑒定費票據(jù)證實,本院予以確認。原告崔維維所有車輛冀F×××××小型轎車在事故中損壞、現(xiàn)場需要施救,在施救過程中花去施救費1200元,有清苑縣永偉汽修廠出具的施救費1200元的正規(guī)票據(jù)所證實,本院予以確認。綜上原告崔維維因此事故所造成的損失為車輛損失142541元、鑒定費10000元和施救費1200元共計153741元。由于承保肇事車輛冀F×××××號低速普通貨車交強險的案外人英大泰和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單位已經(jīng)賠付車輛損失2000元,故承保肇事車輛冀F×××××號低速普通貨車商業(yè)保險的被告太平洋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保險內,應按被告張某所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賠償原告崔維維損失車輛損失140541元、鑒定費10000元和施救費1200元。被告太平洋保險公司雖在庭審中對車輛損失不認可并申請重新鑒定,于庭審后也遞交書面鑒定申請,但其公司未能提供出需二次重新鑒定的相關證據(jù),且本案的標的物鑒定損失時也已通知其公司派員參加,故本院對其公司要求重新鑒定的申請不予支持。車輛損失評定過程中支付的鑒定費用是確定原告崔維維車輛損失時必然發(fā)生的費用,且鑒定結果與原告崔維維所提供的詢價單的損失數(shù)額極接近,故保險公司對此應予賠償。鑒于原告崔維維的損失已由被告太平洋保險公司全部予以賠償,故被告張某、牛某某在本案中不再承擔賠償責任。被告牛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也未提供證據(jù),應視為放棄舉證和質證權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 ?、第六十五條 ?第二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九條 ?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若干規(guī)定》第三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于判決書生效后十五日內在第三者商業(yè)保險范圍內賠償原告崔維維車輛損失140541元、鑒定費10000元和施救費1200元。
二、被告張某、牛某某在本案中不再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334元減半收取1667元,由被告張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被告張某駕駛冀F×××××號低速普通貨車于2014年3月7日在保新路臧村路口東側與同向案外人崔新平駕駛原告崔維維所有的冀F×××××號小型轎車相撞,造成車輛損壞、案外人崔新平受傷的交通事故和被告張某負事故全部責任,案外人崔新平無責任的事實,有清苑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經(jīng)現(xiàn)場勘查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為據(jù),雙方當事人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事故發(fā)生后,原告崔維維所有的車輛冀F×××××小型轎車在事故中受損,經(jīng)本院通知雙方當事人到場鑒定情況下,依法委托河北盛衡保險公估有限公司進行鑒定,結論為冀F×××××小型轎車扣除殘值后事故損失金額142541元,同時花去鑒定費10000元,有相關鑒定結論和鑒定費票據(jù)證實,本院予以確認。原告崔維維所有車輛冀F×××××小型轎車在事故中損壞、現(xiàn)場需要施救,在施救過程中花去施救費1200元,有清苑縣永偉汽修廠出具的施救費1200元的正規(guī)票據(jù)所證實,本院予以確認。綜上原告崔維維因此事故所造成的損失為車輛損失142541元、鑒定費10000元和施救費1200元共計153741元。由于承保肇事車輛冀F×××××號低速普通貨車交強險的案外人英大泰和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單位已經(jīng)賠付車輛損失2000元,故承保肇事車輛冀F×××××號低速普通貨車商業(yè)保險的被告太平洋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保險內,應按被告張某所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賠償原告崔維維損失車輛損失140541元、鑒定費10000元和施救費1200元。被告太平洋保險公司雖在庭審中對車輛損失不認可并申請重新鑒定,于庭審后也遞交書面鑒定申請,但其公司未能提供出需二次重新鑒定的相關證據(jù),且本案的標的物鑒定損失時也已通知其公司派員參加,故本院對其公司要求重新鑒定的申請不予支持。車輛損失評定過程中支付的鑒定費用是確定原告崔維維車輛損失時必然發(fā)生的費用,且鑒定結果與原告崔維維所提供的詢價單的損失數(shù)額極接近,故保險公司對此應予賠償。鑒于原告崔維維的損失已由被告太平洋保險公司全部予以賠償,故被告張某、牛某某在本案中不再承擔賠償責任。被告牛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也未提供證據(jù),應視為放棄舉證和質證權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 ?、第六十五條 ?第二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九條 ?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若干規(guī)定》第三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于判決書生效后十五日內在第三者商業(yè)保險范圍內賠償原告崔維維車輛損失140541元、鑒定費10000元和施救費1200元。
二、被告張某、牛某某在本案中不再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334元減半收取1667元,由被告張某負擔。
審判長:李東亮
書記員: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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