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繼成
高秀龍(黑龍江匡正律師事務所)
張慶祝
張某某
原告崔繼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蘭西縣。
委托代理人高秀龍,黑龍江匡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慶祝,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蘭西縣。
被告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蘭西縣。
原告崔繼成與被告張慶祝、張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10月1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委托代理人高秀龍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張慶祝、張某某經(jīng)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4年10月11日,被告張慶祝在原告處借款40萬元,當時張慶祝給原告出具了一張書面的借據(jù),口頭約定兩個月還款,借款到期后,被告張慶祝拒不給付,因張慶祝和張某某當時系夫妻關系,兩個人是在2015年3月31日在民政局辦理的離婚登記,該借款被告張慶祝用于經(jīng)銷種子生意了,該債務應屬二被告夫妻共同債務,故原告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償還借款本金40萬元,案件受理費、保全費由二被告負擔。
被告張慶祝未出庭參加訴訟,亦未提交答辯材料。
被告張某某未出庭參加訴訟,亦未提交答辯材料。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原、被告之間的借貸關系是否成立,被告張某某是否負有連帶清償責任。
原告為支持其訴訟主張,提供了如下證據(jù):證據(jù)一、2014年10月11日由被告張慶祝給原告出具的借據(jù)一張,證實借款的數(shù)額以及借款的時間。
證據(jù)二、二被告離婚登記記錄證明,證實二被告離婚的時間是在2015年3月31日,而被告張慶祝給原告出具的借款時間2014年10月11日,證實該筆債務是夫妻共同生活期間債務。
證據(jù)三、證人孫某某的證詞,證明被告在原告處借款的事實和經(jīng)過。
證據(jù)四、證人陶某甲的證詞,
被告張慶祝未向法庭提供支持其主張的證據(jù)。
被告張某某未向法庭提供支持其主張的證據(jù)。
本院圍繞當事人爭議的事實焦點組織了質證:原告對自行向法庭提交的證據(jù)及所舉證人孫某某、陶某甲的證言無異議,對自行向法庭提交的二被告離婚登記記錄證明,無異議。
被告經(jīng)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未發(fā)表質證意見。
根據(jù)原告、被告的質證意見,本院綜合審查認證如下:對原告向法庭所舉借據(jù)一張,有證人孫某某、陶某乙證實該證據(jù)的真實性,對原告向法庭提交的二被告離婚登記記錄證明,被告沒有提出反駁證據(jù),該兩份證據(jù)予以采信。
本院根據(jù)以上確認的證據(jù)、原告的陳述,查明案情事實如下:2014年10月11日,被告張慶祝在原告處借款400,000.00元,被告張慶祝給原告出具借據(jù)一張,口頭約定兩個月還款,此筆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償還,該筆借款發(fā)生時,被告張慶祝和被告張某某系夫妻關系,且該借款被告張慶祝用于經(jīng)銷種子生意。
二被告于2015年3月31日在民政局辦理了離婚登記。
本院認為,原告提供2014年10月11日被告張慶祝給原告出具的借據(jù),并有證人孫某某、陶某乙證實該借據(jù)真實性,應認定原、被告之間借貸法律關系成立。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張慶祝、被告張某某共同連帶償還原告借款本金400,000.00元,利息18,666.67元,本息合計418,666.67元;該款項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完畢。
案件受理費7,580.00元,保全費260.00元由二被告負擔。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
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綏化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原告提供2014年10月11日被告張慶祝給原告出具的借據(jù),并有證人孫某某、陶某乙證實該借據(jù)真實性,應認定原、被告之間借貸法律關系成立。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張慶祝、被告張某某共同連帶償還原告借款本金400,000.00元,利息18,666.67元,本息合計418,666.67元;該款項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完畢。
案件受理費7,580.00元,保全費260.00元由二被告負擔。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
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審判長:唐立軍
審判員:劉海波
審判員:宋陽
書記員: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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