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崔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石家莊市長安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漳永、張儉,河北北方國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石家莊市裕華區(q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羅亞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址。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石家莊天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莊市新華區(qū)和平西路448號五礦大廈201室。
委托訴訟代理人:呂玉崇、劉艷,河北冀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崔某某因與被上訴人王某某、羅亞敏、石家莊天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舜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莊市長安區(qū)人民法院(2017)冀0102民初626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1月28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崔某某委托訴訟代理人陳漳永、張儉、被上訴人天舜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呂玉崇、劉艷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關于被告天舜公司是否承擔還款責任的問題,本院認為,依照原告與王某某簽訂的借款協(xié)議書、具結書等證據,無法證實被告天舜公司系涉案借款的合同相對人;被告王某某與天舜公司之間是否存在借貸關系以及涉案借款的去向,與本案無關,故原告據此主張?zhí)焖垂緦ι鲜鼋杩畛袚餐瑑斶€責任的訴請,理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一審判決:一、被告王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崔某某借款本金150萬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9月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8%計算);二、駁回原告崔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審判長 陳路
審判員 李坤華
審判員 任磊
書記員: 曹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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