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崔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現住天津市濱海新區(qū)。
委托代理人:邢棟,天津景賢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畢生,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現住河北省唐山市。
委托代理人:畢愛賓,系畢生之兄。
被告:畢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現住唐山市。
原告崔某與被告畢生、畢某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崔某的委托代理人邢棟、被告畢生及其委托代理人畢愛賓、被告畢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崔某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畢生、畢某某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優(yōu)先支付原告下述經濟損失:醫(yī)療費310367.88元,住院伙食補助費6400元,營養(yǎng)費3000元,誤工費45264元,護理費18450元,殘疾賠償金322224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元,鑒定費2000元,交通費2000元,共計729705.88元,按照責任分配后賠償302911.77元;2、上述仍不足支付的部分,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畢生、畢某某直接向原告承擔賠償責任;3、本案訴訟費由上述被告承擔。事實及理由:2017年5月20日10時30分許,原告崔某駕駛×××號輕型貨車,沿沿海路由西向東行至沿海路豐南工業(yè)區(qū)南時與順行被告畢生駕駛的無號牌灑水車尾相撞,造成原告崔某受傷、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河北省唐山市豐南區(qū)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冀公交認字【2017】第0023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原告崔某承擔事故主要責任,被告畢生承擔事故次要責任。被告畢某某為無號牌灑水車所有人,應當共同承擔連帶責任。事發(fā)后,原告崔某被送往唐山市第二醫(yī)院、北京協(xié)和醫(yī)院進行急救及住院治療,出院診斷為:1、左下肢開放傷;2、左鎖骨骨折;3、左肱骨干骨折;4、左肩胛骨骨折;5、左尺骨近端骨折;6、左下尺橈關節(jié)脫位;7、臂叢神經、橈神經、尺神經、正中神經損傷不除外;8、左肩、左上臂開放脫套傷;9、左骨盆骨折;10、左髖關節(jié)脫位;11、骨牽引狀態(tài);12、雙側肺挫傷;13、雙側胸腔積液;14、急性顱腦損傷;15、蛛網膜下腔出血;16、硬膜下積液;17、舌裂傷;18、左眼鈍挫傷等傷情。原告認為,該侵權行為使其在身體上造成了損害,精神上帶來了痛苦,按照法律的相關規(guī)定,被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訴至貴院,懇請貴院查清事實,判如所請。
在庭審中,原告崔某增加施救、拖車費人民幣400元。
被告畢生辯稱,首先,對原告訴請方面,正式票據沒有爭議,對賠償比例主次分責過高;我該承擔的責任我承擔,這個車無牌無證,沒有保險,若有保險的話,我方沒有必要賠付,請法官考慮我作為駕駛員作為雇主與被雇關系,認定我方不承擔責任。
被告畢某某辯稱,對原告方的有些評估、都是自己評估進行的,系單方行為,這些行為是否合法?各項損失數額高,請求法官對原告各項損失依法核定。
經審理查明,2017年5月20日10時30分許,崔某駕駛×××號輕型貨車,沿沿海路由西向東行駛至沿海路豐南工業(yè)區(qū)南時,與順行畢生駕駛的無號牌灑水車尾撞,造成崔某受傷、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經唐山市豐南區(qū)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崔某承擔主要責任,畢生承擔次要責任。被告畢生駕駛的無號牌灑水車未投保險。崔某傷后于唐山市第二醫(yī)院住院治療18天,后轉至北京協(xié)和醫(yī)院住院治療46天,診斷為:創(chuàng)傷失血性休克,左上肢開放骨折,左髖關節(jié)開放脫位,骨盆開放骨折,共花費醫(yī)療費人民幣290367.88元。2018年4月13日,原告崔某傷情經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司法技術輔助室委托唐山華北法醫(yī)鑒定所臨床鑒定,鑒定意見為:1、評定為柒級傷殘;2、二次手術內固定物取出費用20000元;3、誤工損失日為自受傷之日起至鑒定前一日止;4、護理期為自受傷之日起150日;5、營養(yǎng)期為自受傷之日起60日。被告畢某某與被告畢生系雇傭關系,畢某某系車主,畢生系司機。
另查明,此次事故給原告崔某造成損失如下:醫(yī)療費人民幣310367.88元(含二次手術費20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人民幣5320元,營養(yǎng)費人民幣2400元,誤工費人民幣20950.89元,護理費人民幣18450元,殘疾賠償金人民幣174032元,精神撫慰金人民幣6000元,交通費人民幣1000元,施救、拖車費人民幣400元,以上損失共計人民幣538920.77元。
以上事實有原、被告間的陳述及原、被告提供的相關證據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唐山市豐南區(qū)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與法無悖,本院予以采信,認定崔某承擔主要責任,畢生承擔次要責任。被告畢某某作為肇事車輛的實際所有人,依法應當為其所有的車輛投保交強險而未投保交強險,故應在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優(yōu)先賠償原告的損失,剩余損失按照雙方事故責任比例進行賠償。被告畢某某系肇事車輛所有人,被告畢生系肇事車輛司機,二人系雇傭關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之規(guī)定,本院認為原告損失應由被告畢某某承擔賠償責任。原告關于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每天100元的標準計算的主張,本院結合原告崔某于唐山市第二醫(yī)院住院18天、于北京協(xié)和醫(yī)院住院46天的事實認為原告住院伙食補助費應為人民幣5320元(18天*40元+46天*100元),對原告在唐山市第二醫(yī)院住院伙食補助費按每天100元計算的主張不予支持。被告畢某某雖然對原告提交的唐山華北法醫(yī)鑒定所出具的鑒定報告存有異議,但該鑒定報告系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司法技術輔助室委托,并由具有鑒定資質的機構所出具,且被告在舉證期限內及庭審過程中并未申請重新鑒定,亦未提交反駁證據佐證其主張,故對該鑒定報告本院予以認可,對鑒定結論予以確認,對被告畢某某該項主張不予支持。原告關于醫(yī)療費的主張,依據其提交的醫(yī)療費正式發(fā)票及鑒定報告核算為人民幣290367.68元,二次手術費人民幣20000元,合計人民幣310367.88元予以確認。原告主張的營養(yǎng)費,結合鑒定報告,本院認定為人民幣2400元。原告關于殘疾賠償金的主張,結合原告于天津居住,戶口本顯示為農業(yè)戶口、傷殘鑒定等級為柒級的事實,本院按2018年天津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準中農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21754元認定其殘疾賠償金為人民幣174032元。原告主張的誤工費,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第三十條之規(guī)定,因其未提交相關證據予以佐證,本院認為應按2018年河北省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準中農林牧漁業(yè)標準計算為人民幣20950.89元,故對其主張不予支持。關于原告主張的護理費,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之規(guī)定,本院認為應按2018年天津市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準中居民服務業(yè)標準計算為人民幣18450元,本院對原告主張予以支持。原告主張的交通費結合原告于唐山以及北京住院情況,本院酌定為人民幣1000元。原告關于施救、拖車費的主張,原告提交了正式發(fā)票予以佐證,且已實際發(fā)生,為必要的支出費用,本院對其主張予以支持。原告主張的精神撫慰金,本院根據原告?zhèn)麣埖燃壖柏熑伪壤J定為人民幣6000元。原告主張的鑒定費,因其未提交證據予以佐證,無法認定其真實性,故本院對其鑒定費用不予支持。綜上所述,此事故給原告造成各項損失合計人民幣538920.77元,本院予以確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三十四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及其他相關法律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畢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崔某各項損失人民幣245956.23元。
二、駁回原告其他訴請。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810元,因簡易程序減半收取為人民幣905元,由被告畢某某負擔人民幣732元,原告崔某負擔人民幣173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李占祿
書記員: 柳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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