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襄汾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襄檢刑一刑訴〔2020〕15號
被告人崔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426231988********,漢族,??莆幕瑧艏诘厣轿魇∨R汾市襄汾縣,住**鎮(zhèn)**路**號,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襄汾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山西省襄汾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崔某甲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6月7日22時許,被告人崔某甲因其家屬受到崔某乙的不法侵害,遂在襄汾縣**鎮(zhèn)**村崔某乙家中,用鐵棍將崔某乙致傷。經鑒定,崔某乙身體之損傷為輕傷一級。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書證、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害人的陳述、證人證言、現(xiàn)場勘驗筆錄、鑒定意見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崔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崔某甲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健康,致一人輕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襄汾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亢俊偉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崔某甲現(xiàn)取保候審。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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