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崔某某(曾用名崔?。?,無固定職業(yè),被繼承人崔玉軍的長子。
委托代理人陳宇鑫,湖北經立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被告唐某,東風專用汽車有限公司職工,被繼承人崔玉軍的妻子。
委托代理人馬莉,湖北邦輝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被告崔某乙,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張灣區(qū)貴州路7號26棟3單元402號,被繼承人崔玉軍的次子。公民身份號碼xxxx。
委托理人唐某,女,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東風專用汽車有限公司職工,住湖北省十堰市張灣區(qū)貴州路7號26棟3單元402號。公民身份號碼xxxx。代理權限: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調解,提起上訴或者反訴。
委托代理人馬莉,湖北邦輝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原告崔某某訴被告唐某、崔某乙法定繼承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王瑞擔任審判長,審判員張珣(主審)、人民陪審員張富強參加的合議庭,于2015年11月2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崔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陳宇鑫,被告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馬莉,被告崔某乙的委托代理人唐某、馬莉到庭參加了訴訟。在審理過程中,原、被告均申請調解,本院依法扣除審限4個月。本案經合議庭評議,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被告唐某是原告崔某某的繼母,被告崔某乙是原告崔某某同父異母的弟弟,原告崔某某是被繼承人崔玉軍(曾用名崔予軍,原公民身份號碼××的長子?!痢痢痢聊辍痢猎隆痢寥眨娲弈衬车哪赣H董燕芳(曾用名董艷芳)與父親崔玉軍登記結婚,xxxx年xx月xx日出生育原告崔某某,1989年7月1日經本院調解離婚?!痢痢痢聊辍痢猎隆痢寥?,被告唐某與崔玉軍登記結婚,xxxx年xx月xx日出生育被告崔某乙。2015年2月12日,崔玉軍因病醫(yī)治無效死亡?,F(xiàn)原、被告就崔玉軍的遺產繼承事宜協(xié)商未果,故而成訴。
另查明,1、崔玉軍的父親崔憲民(原公民身份號碼××)已于2009年11月20日先于崔玉軍死亡;
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崔玉軍的母親房素芬(公民身份號碼××)向本院提交《聲明書》,明確放棄其對被繼承人崔玉軍(曾用名崔予軍)名下全部遺產的繼承權及其名下死亡撫恤金的分割權,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就以上內容進行了核實。
2、⑴位于湖北省十堰市張灣區(qū)車城街辦鏡潭社區(qū)1-26幢3-4-2號房屋(產權人為崔玉軍、產權證號為30××58)一套系崔玉軍與被告唐某的夫妻共同財產;
⑵崔玉軍名下、卡號為62×××81的中國工商銀行賬戶在2015年2月12日時賬戶余額為69.70元,2015年2月15日至2015年4月27日間匯入工資、利息等資金合計107434.44元,其中喪葬費11582.76元,撫恤金38609.2元,以上共計107504.14元(其中喪葬費、撫恤金共計50191.96元);截止2015年6月21日,賬戶余額為1519.17元,期間,被告唐某分多次取出了105984.97元(107504.14元-1519.17元);
⑶被告唐某名下、賬號為18×××45的中國工商銀行活期賬戶為被告唐某的工資賬戶,該卡在2015年2月12日時賬戶余額為5726.95元,2015年2月15日匯入工資6841.14元(6269.14元+572元),共計余額12568.09元;
⑷崔玉軍生前為東方商用車有限公司車身廠合同制員工,截止2015年2月12日,崔玉軍公積金賬戶余額為23147.51元(該款已由被告唐某于2015年4月全部領?。?,養(yǎng)老金賬戶余額為74539.46元(該款項現(xiàn)已劃撥至東風商用車有限公司單位財務賬戶),企業(yè)年金賬戶資金余額為78105.89元(未領?。陨虾嫌?75792.86元;
⑸截止2015年2月12日,被告唐某公積金賬戶本息合計金額為71497.76元;截止2014年末,被告唐某養(yǎng)老金賬戶余額為34010.45元;截止2015年11月28日,被告唐某企業(yè)年金賬戶余額為33819.89元,以上合計139328.1元;
崔玉軍生前在華泰證券有股票資金賬戶(資產賬號為07×××92),購買有中國聯(lián)通股票2200股,新安股份股票3200股,其去世時,中國聯(lián)通每股股票收盤價為4.92元,新安股份每股股票收盤價為10.92元,市值分別為10824元、34944元;被告唐某分別于2015年6月8日、6月12日將前述股票出售,獲得86509.32元(22129.80元+64379.52元),并領取了86567.17元(22187元+64380.17元)。
再查明,1、2013年9月26日,崔玉軍以為原告崔某某購買住房(售房單位為十堰玉龍閣置業(yè)有限公司,位于湖北省十堰市張灣區(qū)云南路40號,面積為72.43平方米)為由,領取個人住房公積金95200元。
2、被告崔某乙系湖北汽車工業(yè)學院科技學院學生,學習期從2014年9月至2018年6月,每年學費16500元;
3、在本案審理過程中,被告唐某從原單位退休。
本院認為,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來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被繼承人死亡后,沒有遺囑或遺贈撫養(yǎng)協(xié)議的,按照法定繼承辦理;同一順序的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本案中,被繼承人崔玉軍因病醫(yī)治無效死亡,原、被告均未提供證據證明其生前留有遺囑或有遺贈扶養(yǎng)協(xié)議,且崔玉軍的母親在遺產處理前做出放棄繼承的表示,已經本院確認,因此,對其遺產應按法定繼承辦理,并在原、被告之間予以依法分割?,F(xiàn)根據庭審查明的事實,本院作如下認定:
一、湖北省十堰市張灣區(qū)車城街辦鏡潭社區(qū)1-26幢3-4-2號房屋,該房屋系在被繼承人崔玉軍與被告唐某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購買,系共同共有,在分割遺產時,應先將屬于被告唐某的50%的份額析出,其余的50%份額為被繼承人崔玉軍的遺產,本案中不存在繼承人多分或者少分的法定情形,但考慮到二被告與崔玉軍共同生活多年,且被告唐某作為退休職工要繼續(xù)供養(yǎng)尚處于求學階段的被告崔某乙的情況,本院酌情確定原告崔某某在該房屋上的份額為16%,被告唐某的份額為67%(個人財產部分為50%,遺產分割為17%),被告崔某乙的份額為17%。
二、崔玉軍死亡時其與被告唐某名下的存款(不包含崔玉軍名下存款中單位發(fā)放的喪葬費、撫恤金共計50191.96元)、養(yǎng)老金賬戶余額、企業(yè)年金賬戶余額、股票,及被告唐某名下的公積金賬戶余額均屬于崔玉軍與被告唐某的夫妻共同財產的性質,對此,原、被告均不持異議,雙方僅就如下部分存在爭議:1、2015年2月15日匯入被告唐某賬戶的、其本人的效益獎金6841.14元的性質存在爭議;2、被告唐某企業(yè)年金賬戶余額中的多少應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3、遺產中股票價值的確定;對以上雙方有爭議的部分,本院作如下認定:關于2015年2月15日匯入被告唐某賬戶內的6841.14元。該部分收入是被告唐某所在單位發(fā)放的效益獎金,屬于工資報酬,且在崔玉軍死亡前即已經產生,依法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關于被告唐某的企業(yè)年金賬戶余額。根據證據規(guī)則,截止崔玉軍死亡時被告唐某企業(yè)年金賬戶余額的舉證責任應由被告唐某承擔,其舉證不能應承擔不利后果,故本院依法將以確定的33819.89元全部納入夫妻共同財產中;3、被告唐某在繼承發(fā)生后分割前出賣股票的行為,應認定為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投資收益行為,所得增值部分應為所有共有人共有,故本院將股票出賣所得價款的一半納入崔玉軍的遺產范圍,依法進行分割。前述夫妻共同財產共計471510.55元(107504.14元-50191.96元+12568.09元+175792.86元+139328.1元+86509.32元-23147.51元)。
三、二被告以崔玉軍生前未經被告唐某同意,私自領取95200元公積金為原告崔某某購買房屋為由,主張將該部分金額納入遺產進行分割,并從原告崔某某應分得部分遺產中予以抵扣。本院認為,
原告崔某某是被告唐某的繼子,崔玉軍生前提取公積金給原告崔某某支付購房款,應認定為父母給子女的贈與行為,和二被告主張的婚內夫妻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行為有本質的區(qū)別,故二被告的該部分抗辯主張,于法無據,本院依法不予采納。崔玉軍的公積金賬戶余額為23147.51元為夫妻共同財產。綜上所述,崔玉軍的現(xiàn)金遺產為235755.28元[(448363.04元+23147.51元)÷2],因在房屋分割中二被告已經得到照顧,現(xiàn)就該部分款項理應由原、被告三人均分,即每人分得78585.09元,因被告唐某已經領取或者掌控著大部分財產,故原告崔某某及被告崔某乙分得的現(xiàn)金遺產,本院判定由被告唐某直接支付。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條、第五條、第十條、第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位于湖北省十堰市張灣區(qū)車城街辦鏡潭社區(qū)1-26幢3-4-2號房屋(產權人為崔玉軍、產權證號為30××58)一套,原告崔某某享有16%的份額,被告唐某享有67%的份額,被告崔某乙享有17%的份額;
二、被繼承人崔玉軍(原公民身份號碼××、被繼承人名下的住房公積金23147.51元、養(yǎng)老保險金74539.46元、企業(yè)年金78105.89元,以及崔玉軍名下卡號為62×××81的中國工商銀行賬戶內存款本息、華泰證券股票資金賬戶內(資產賬號為07×××92)的存款本息歸被告唐某所有;
三、被告唐某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一次性支付原告崔某某78585.09元,被告崔某乙78585.09元;
四、駁回原告崔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唐某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625元,由原告崔某某負擔525元,被告唐某負擔550元,被告崔某乙負擔55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當在遞交上訴狀時,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訴訟費專戶名稱: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廣場支行;帳號:17×××01。通過郵局匯款的,款匯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郵編:442000;地址:十堰市郵電街12號。上訴人應將注明一審案號的交費憑證復印件同時交本院。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之次日起七日內未預交,也未提出緩交、減交、免交上訴案件受理費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本院不再另行送達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通知)。
審 判 長 王 瑞 審 判 員 張 珣 人民陪審員 張富強
書記員:陶婉霞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