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崔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住黑龍江省訥河市,公民身份號碼:×××。委托訴訟代理人:夏志金,內(nèi)蒙古訥莫爾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姜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住黑龍江省訥河市。公民身份號碼:×××。被告:孟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住黑龍江省訥河市。公民身份號碼:×××。
原告崔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二被告給付拖欠的施工費200,000.00元。事實和理由:原告在2014年6月為二被告在訥河市拉哈鎮(zhèn)北儲糧庫施工基礎(chǔ)、地面等工程,該工程核款485,000.00元,被告只給付285,000.00元,剩余200,000.00元至今未給付。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quán)益,訴至法院,請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姜某、孟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未提供書面答辯。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被告姜某與被告孟某某系夫妻關(guān)系。原告崔某某與被告姜某在2014年5月10日簽訂施工合同。施工合同約定:“一、乙方崔某某以人工費每平方米62.5元承包甲方姜某玉米臨儲庫土建地面工程施工。二、建筑面積約7776平方米,最終結(jié)算以實際面積為準。約工程款為肆拾捌萬伍仟元整(485,000.00元)……五、付款方式:簽訂合同時,機械進場甲方付工程費2萬元,正付零完工后付工程費3萬元,水穩(wěn)完工甲方付工程費元,地面完成50%甲方付工程費10萬元,地面完成80%甲方付工程費10萬元,工程竣工,經(jīng)雙方驗收合格后,甲方將剩余工程費23.5萬元,一次付款。甲方姜某和乙方崔某某均簽字。時間為2014年5月10日”。工程竣工后,被告姜某給付原告崔某某工程款285,000.00元。2017年4月26日原告崔某某到被告姜某處催要剩余200,000.00元工程款,被告姜某及其妻子孟某某均在場,表示會積極還款并由姜某出具欠據(jù)一份。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供的證據(jù)一、2014年5月10日簽訂的施工合同一份;證據(jù)二、2017年4月26日出具的欠據(jù)一份;證據(jù)三、警務綜合平臺信息復印件一份及證人吳某出庭作證的證言予以證實。上述證據(jù)來源合法,形成證明體系,本院予以采信。
原告崔某某與被告姜某、孟某某建設(shè)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崔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夏志金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姜某、孟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施工合同系其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且合同雙方已經(jīng)實際履行,現(xiàn)工程已完工并驗收,原告請求給付剩余工程款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二被告系夫妻關(guān)系,夫妻關(guān)系存續(xù)期間因家庭生產(chǎn)經(jīng)營產(chǎn)生的債務,應由夫妻共同償還,原告請求二被告承擔給付工程款的主張,本院予以支持。綜上所述,原告要求二被告給付拖欠施工費200,000.00元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被告姜某、孟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不影響本案的審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由被告姜某、孟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nèi)給付原告崔某某拖欠的施工費200,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4,300.00元,減半收取2,150.00元,由被告姜某、孟某某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春雷
書記員:于曉慶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