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崔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鹿泉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韓文杰,河北英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中心支公司。
住址:石家莊市談固南大街45號。
法定代表人:孫敬軍系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凱,男,漢族,住石家莊市,系公司員工。
原告崔某某與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稱:人壽保險)保險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崔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韓文杰與被告人壽保險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凱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訴訟請求是:請求依法判決被告賠償原告車輛損失費,公估費、施救費等保險理賠款229189.69元。
事實與理由:原告崔某某所有的冀A×××××、掛冀AWB98掛重型半掛車掛靠在元氏縣永康運輸服務有限公司,并以該公司名義在被告處投保有交強險、機動車損失保險260480元及第三者責任險100萬元,同時附加不計免賠險條款。2016年6月4日13時30分許,張少輝駕駛原告所有的上述貨車,沿G20行駛至416公里200米石家莊方向時,因觀察不力,操作不當,與同向張厚清駕駛的車牌號為魯H682187、掛魯HY300掛的重型貨車發(fā)生側面碰撞,造成張厚清駕駛車輛受損,駕駛員張少輝左腕關節(jié)脫位,左前小臂骨折,所駕駛車輛嚴重損壞的交通事故。2016年6月4日聊城市公安局巡邏警察支隊青銀高速公路大隊作出第3715264201600586號事故認定書,認定張少輝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崔某某為救助車輛,支付7500元的施救費,給付雇傭的司機張少輝醫(yī)療費2759.67元。同時原告的車輛損失嚴重,經(jīng)河北寶信通保險公估有限公司損失公估為202350元,原告支付公估費6100元。另外,原告還賠償了張厚清修車費5000元,施救費600元及路產(chǎn)損失4880元,后經(jīng)原、被告雙方多次協(xié)商,但未能達成賠償一致意見。現(xiàn)起訴至貴院,望判如所請。
本院認為,本案系保險合同糾紛。合同具有相對性,原告向本院提出的保險單載明的合同當事人為元氏縣永康運輸服務有限公司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中心支公司。依據(jù)我國合同法,合同權利的轉讓應通知相對方。本案中,原告出示的元氏縣永康運輸服務有限公司的書面證明僅僅說明冀A×××××車輛實際車主為崔某某,而并沒有保險權利轉讓方的意思表示。且被告在庭審中提出的保險抄單也注明了“TB-河北-約定受益人-本保險單第一受益人一汽汽車金融有限公司”。此外,原告未提出其他證據(jù)證明自己與保險合同的關聯(lián)性,在此情況下,其是否與案件有利害關系,本院無法認定,本院應依法駁回其起訴。原告可在補充證據(jù)后再行起訴。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零八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崔某某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2369元,退回原告崔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本院遞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牛興華
書記員:張少璇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