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某某
崔某某
張炳賢(河北石云律師事務所)
林高松
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
原告崔某某。
原告崔某某。
委托代理人張炳賢,河北石云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林高松。
被告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滄州市運河區(qū)浮陽南大道38號。
本院在審理原告崔某某、原告崔某某訴被告林高松、被告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中,原告崔某某、原告崔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崔某某、原告崔某某申請撤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崔某某、原告崔某某撤回對二被告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50元,由原告崔某某、原告崔某某承擔。
本院認為,原告崔某某、原告崔某某申請撤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崔某某、原告崔某某撤回對二被告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50元,由原告崔某某、原告崔某某承擔。
審判長:劉曉
書記員:劉津津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