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崔某某,男,生于1964年12月26日,漢族,農民,住湖北省巴東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特別授權):鄧乾平,湖北夷水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某某,男,生于1961年6月8日,漢族,農民,住湖北省巴東縣。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陳行軍,男,生于1976年2月22日,土家族,農民,住湖北省巴東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特別授權):彭承貴,湖北鵬恩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譚文選,男,生于1966年7月7日,土家族,農民,住湖北省巴東縣。
本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經合議庭評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湖北省巴東縣人民法院(2016)鄂2823民初76號民事判決;
二、發(fā)回湖北省巴東縣人民法院重新審理。
上訴人崔某某預交的二審案件受理費480元予以退回。
審判長 劉開平 審判員 段 斌 審判員 李 莉
書記員:李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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