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崔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孝感市人,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區(qū)。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斌,湖北仁倫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被告: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隨州市人,住湖北省隨州市曾都區(qū)。被告: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隨州市人,住湖北省隨州市曾都區(qū)。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隨州市東城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隨州市曾都區(qū)漢東路**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2130077756135XE。主要負責人:顧健,該公司總經理。委托代理人:劉光軍,湖北神農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原告崔某某與被告祁某某、章某某、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隨州市東城支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隨州東城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崔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斌,被告章某某,被告祁某某,被告人保財險隨州東城支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光軍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原告崔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各被告按同等責任比例賠償原告崔某某醫(y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合計200000元;2、精神撫慰金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優(yōu)先賠付;3、本案的訴訟費用由各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7年2月19日11時30分許,原告崔某某駕駛無號牌二輪摩托車自楊店鎮(zhèn)集至楊店鎮(zhèn)家中,當期駕車沿310省道由西向東行駛至天姿農莊路口處左轉彎時,遇被告祁某某駕駛鄂S×××××號車及鄂S×××××號車(在大型貨車限速60KM/h的路段以64KM/h的速度)由東向西行駛至此,臨危后,雙方處置不及,導致原告崔某某駕駛的無號牌二輪摩托車前部左側與被告祁某某駕駛的鄂S×××××號車左側后部相撞,造成原告崔某某受傷及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原告崔某某隨后被送往孝感市中心醫(yī)院搶救治療,后先后轉院至武漢同濟醫(yī)院、湖北航天醫(yī)院、孝感市中醫(yī)院住院治療,共住院治療53天,住院期間原告崔某某墊付醫(yī)療費109402元。事故發(fā)生后,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祁某某應承擔該事故次要責任,原告崔某某應承擔該事故主要責任。因原告崔某某與被告祁某某在交警部門事故處理過程中就賠償事項協(xié)商未果,后查明鄂S×××××號車在被告人保財險隨州東城支公司處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險第三者責任險、不計免賠險,保險期限自2016年8月31日至2017年8月30日止。為維護原告崔某某的合法權益,故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具狀訴至法院,請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崔某某的上述訴訟請求。被告祁某某、章某某辯稱,1、對事故事實及交警部門劃分的責任無異議,被告祁某某駕駛的肇事車輛已投保,應當由保險公司賠償,對保險公司認可的賠償項目被告祁某某、章某某表示認可。2在事故發(fā)生后被告祁某某、章某某已經墊付原告崔某某的醫(yī)療費30000元,請求在本案中一并處理。被告人保財險隨州東城支公司辯稱,1、原告崔某某在事故發(fā)生時已超過60周歲,已超過了法律規(guī)定的退休年齡,不具備勞動力市場主體資格,屬于自然喪失勞動能力,應當由其子女贍養(yǎng),因此不應當支持其誤工費損失請求。2、告崔某某訴訟請求中提出的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交通費、精神撫慰金等賠償項目均數額過高。3、被告人保財險隨州東城支公司在本次交通事故中不存在任何過錯,不應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鑒定費。4、事故發(fā)生時被告人保財險隨州東城支公司承保的鄂S×××××號車是正常直行,原告崔某某系駕駛摩托車轉彎,被告祁某某在此事故中應為無責任,原告崔某某應當承擔事故全部責任。本案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1、原告崔某某提交的證據二系交警部門作出的事故認定書,被告祁某某、章某某、人保財險隨州東城支公司雖對該事故責任認定書的責任劃分提出異議,但其在本案訴訟過程中未提交相應的證據對該事故責任認定書予以反駁,故本院對該證據依法予以采信。2、原告崔某某提交的證據三住院病歷、醫(yī)療費發(fā)票可以相互印證,能夠證明原告崔某某因此次交通事故治療期間而發(fā)生的醫(yī)療費支出情況,被告祁某某、章某某、人保財險隨州東城支公司雖對該證據提出異議,但其在本案訴訟過程中未提交相應的證據予以反駁,故本院對該證據依法予以采信。3、原告崔某某提交的證據四系具備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對其傷情進行鑒定后作出的鑒定意見,被告祁某某、章某某、人保財險隨州東城支公司在指定的期間內未向本院提出重新鑒定申請,亦未提交足以反駁該鑒定的相關證據,故本院對該證據依法予以采信。4、原告崔某某提交的證據五系其戶籍所在地村委會出具的證明,由于原告崔某某未提交相應的勞動合同、工資單,亦未提交關于其在城鎮(zhèn)居住的社區(qū)及公安機關出具證明等證據佐證,該證據不足以證明原告崔某某受傷前從事的職業(yè)及誤工損失標準,亦不能證明其在城鎮(zhèn)居住、生活,故對該證據本院依法不予采信。5、原告崔某某提交的證據六購車發(fā)票無價格鑒定部門作出的價格評估報告或保險公司的定損單佐證,該證據不能證明原告崔某某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車損數額,故對該證據本院依法不予采信。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2月19日11時30分許,原告崔某某駕駛無號牌二輪摩托車自楊店鎮(zhèn)集至楊店鎮(zhèn)家中,當期駕車沿310省道由西向東行駛至天姿農莊路口處左轉彎時,遇被告祁某某駕駛鄂S×××××號車及鄂S×××××號車(在大型貨車限速60KM/h的路段以64KM/h的速度)由東向西直行至此,臨危后,雙方處置不及,導致原告崔某某駕駛的無號牌二輪摩托車前部左側與被告祁某某駕駛的鄂S×××××號車左側后部相撞,造成原告崔某某受傷及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祁某某應承擔該事故次要責任,原告崔某某應承擔該事故主要責任。原告崔某某受傷后被送往孝感市中心醫(yī)院住院治療,后先后轉院至華中科技大學同濟醫(yī)學院附屬同濟醫(yī)院、湖北航天醫(yī)院、孝感市中醫(yī)院住院治療,原告崔某某共住院治療50天,住院期間共計支出醫(yī)療費129202.93元。原告崔某某出院后,其傷情于2017年9月8日經孝感明鏡法醫(yī)司法鑒定所法醫(yī)鑒定,其鑒定意見為:被鑒定人崔某某因交通事故損傷已構成9級傷殘;其誤工損失日180天,需一人陪護90天,營養(yǎng)期90天;其后續(xù)治療、檢查費預計2000元。因原告崔某某在交警部門事故處理過程中就賠償事宜與被告祁某某協(xié)商未果,以致成訟。另查明:原告崔某某的戶口屬性為農業(yè)戶口,發(fā)生事故時原告崔某某已年滿63周歲。鄂S×××××號車登記車主為被告章某某,被告祁某某與被告章某某系夫妻關系,被告祁某某、章某某在事故發(fā)生后共計墊付原告崔某某醫(yī)療費30000元。鄂S×××××號車在被告人保財險隨州東城支公司處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機動車商業(yè)險第三者責任險及不計免賠險等險種,其中交強險責任限額為122000元,第三者責任險責任限額為500000元。本院認為,本案屬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根據庭審及雙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歸納本案的爭議焦點如下:1.原告崔某某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相關損失數額應如何認定?2.原告崔某某因此次交通事故而造成的相關損失數額應如何分擔?一、關于損失數額應如何認定的問題本院認為,原告崔某某提出要求被告方賠償其殘疾賠償金損失的訴訟請求,由于原告崔某某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故前在城鎮(zhèn)居住且收入來源于城鎮(zhèn),故其殘疾賠償金應當結合其戶口屬性按照農村居民標準計算。原告崔某某提出要求被告方賠償其誤工費損失的訴訟請求,由于發(fā)生事故時原告崔某某已年滿63周歲,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原告崔某某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故前從事的職業(yè)及收入狀況,故本院對原告崔某某提出的該項訴訟請求依法不予支持。原告崔某某提出要求被告方賠償其交通費損失2000元的訴訟請求數額過高,本院結合原告崔某某住院的地點、時間及轉院的情況,酌定其交通費數額為1000元。原告崔某某提出要求被告方賠償其營養(yǎng)費損失的訴訟請求,因原告崔某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受傷致殘,法醫(yī)鑒定意見中對營養(yǎng)期作出了鑒定,出院記錄中也有加強營養(yǎng)的相關醫(yī)囑,故本院對該項訴訟請求依法予以支持,但其提出的賠償數額過高,本院酌定其營養(yǎng)費應當按照20元/天予以計算。原告崔某某因此次交通事故受傷致殘,給其帶來了精神上的痛苦,故對其要求賠償精神撫慰金的請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結合原告崔某某的傷殘程度和湖北省孝感市物質生活水平以及事故責任,確定其精神撫慰金賠償數額為4000元。原告崔某某提出要求被告賠償其車損損失的訴訟請求,因其未提交物價部門的價格評估報告和保險公司定損的相關證據,無法確定其所屬的二輪摩托車在此次事故中造成的損失情況,故對該項訴訟請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告崔某某提出的部分訴訟請求數額計算有誤,本院經核實,認定原告崔某某因此次交通事故受傷造成的相關損失應包括:醫(yī)療費129202.93元、后期治療費2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500元(50元/天×50天、營養(yǎng)費1800元(20元/天×90天)、殘疾賠償金43265元〔(2017年度湖北省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725元/年)×17年×20%〕、護理費8057.34元(2017年度湖北省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yè)人均年平均工資收入32677元/年)÷365天/年×90天〕、精神撫慰金4000元、交通費1000元、鑒定費1900元,上述損失數額合計193725.27元。二、關于損失數額應如何分擔的問題
本院認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的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孝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直屬三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祁某某應承擔此事故次要責任,原告崔某某承擔此事故主要責任,原告崔某某提出要求按同等責任劃分事故責任的主張,被告人保財險隨州東城支公司提出原告崔某某應當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的答辯意見,但雙方均未提交相應的證據以支持其主張,本院結合本案的實際情況,確定被告祁某某承擔30%的事故責任,原告崔某某承擔70%的事故責任。被告章某某系鄂S×××××號車的登記車主,但其在此次事故中沒有過錯,故其在此次事故中不承擔賠償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以下簡稱“商業(yè)三者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guī)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因被告祁某某駕駛的鄂S×××××號肇事車輛在被告人保財險隨州東城支公司處投保交強險、機動車商業(yè)險第三者責任險以及不計免賠險等險種,故原告崔某某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相關損失應當首先由被告人保財險隨州東城支公司在交強險醫(yī)療、傷殘責任限額范圍內分別予以賠償;對于超出交強險責任限額的損失,應當按照事故責任分擔后,由被告祁某某賠償30%,由原告崔某某自行負擔70%,其中被告祁某某應承擔的損失部分應當扣除不屬于保險賠償范圍的鑒定費損失后,由被告人保財險隨州東城支公司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在商業(yè)險第三者責任險及不計免賠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原告崔某某的鑒定費損失不屬于保險賠償范圍,按照事故責任,應當由被告祁某某賠償30%,由原告崔某某自行負擔70%。綜上所述,原告崔某某因此次交通事故受傷而造成的各項損失合計193725.27元,應當由被告人保財險隨州東城支公司在其承保的鄂S×××××號車交強險醫(yī)療、傷殘賠償責任限額內賠償66322.34元(醫(yī)療賠償限額10000元+傷殘賠償限額56322.34元),其中精神撫慰金4000元在交強險傷殘賠償責任限額內優(yōu)先予以賠償;超出交強險責任限額的損失127402.93元(醫(yī)療賠償限額125502.93元+鑒定費1900元),應當扣除不屬保險賠償限額范圍的鑒定費損失后,由被告人保財險隨州東城支公司在其承保的鄂S×××××號車機動車商業(yè)險第三者責任險及不計免賠險賠償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37650.88元(125502.93元×30%),上述保險賠償數額合計103973.22元。原告崔某某的鑒定費損失1900元,由被告祁某某賠償570元(鑒定費1900元×30%),其余損失89182.05元(127402.93元×70%)由原告崔某某自行負擔。由于被告祁某某在原告崔某某住院過程中已墊付其醫(yī)療費30000元,抵扣其應當賠償的570元后,其余墊付款29430元應當由原告崔某某領取保險賠償款后予以返還。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二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隨州市東城支公司在其承保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及機動車商業(yè)險第三者責任險、不計免賠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崔某某損失103973.22元。二、原告崔某某在領取保險賠償款后退還被告祁某某墊付款29430元。三、駁回原告崔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上列應付款項,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068元,減半后收取計534元,由被告祁某某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或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胡 雷
書記員:陳晉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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