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崔某某,女,漢族。
委托代理人洪學哲,男,漢族,生于1958年6月20日,住四川省德陽市旌陽區(qū)長江西路100號恒豐小區(qū)5-4-1,公民身份號碼xxxx。
被告四川盛某機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陽市旌陽區(qū)工農(nóng)街道千佛村14組。
法定代表人肖某某,經(jīng)理。
被告肖某某,男,漢族。
委托代理人蔣健,四川范澤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德陽盛某投資有限公司,住所地德陽市旌陽區(qū)東湖鄉(xiāng)新華村。
法定代表人肖某某,經(jīng)理。
原告崔某某與被告肖某某、四川盛某機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機械制造有限公司)、德陽盛某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盛某投資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6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被告肖某某在提交答辯狀期間,于2013年12月25日對本案提出管轄權(quán)異議,認為本案被告住四川省樂山市,德陽市旌陽區(qū)人民法院沒有管轄權(quán),請求將案件移送至有管轄權(quán)的樂山市人民法院審理。經(jīng)審查,本院認為原告崔某某與被告曾根秀、肖某某、機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均在德陽市旌陽區(qū)內(nèi),本院于2014年3月3日作出(2014)旌民管字第4號民事裁定書,依法駁回了被告肖某某提出的管轄權(quán)異議。被告肖某某不服本院作出的(2014)旌民管字第4號裁定,在法定的期限內(nèi)向德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訴,經(jīng)德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查,認為德陽市旌陽區(qū)人民法院對本按有管轄權(quán),于2014年7月8日依法作出(2014)德民管終字第29號民事裁定書,駁回了被告肖某某對本案管轄權(quán)異議提起的上訴。本案依法由審判員米文其擔任審判長,與代理審判員王璐、人民陪審員何丹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被告肖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蔣健、肖同樂,被告機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譚燕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盛某投資公司經(jīng)送達起訴狀、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等法律文書,無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經(jīng)審理查明,2011年12月20日,被告肖某某、機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與原告崔某某(以下簡稱乙方)簽訂名為資金注入?yún)f(xié)議實為借款協(xié)議一份,協(xié)議載明,一、乙方向甲方注入資金人民幣350000元,(叁拾伍萬元整),于2011年12月20日前向甲方交付,甲方收到后向乙方出具人民幣650000元(陸拾伍萬元整)的借條;二、乙方不參與甲方任何生產(chǎn)經(jīng)營管理、盈虧與乙方無關(guān);三、資金注入期限為三年,即2011年12月20日至2014年12月20日止,協(xié)議期滿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本金人民幣350000元(叁拾伍萬元整),加上末次利息50000(伍萬元整),共計人民幣400000元(肆拾萬元整);四、甲方每年向乙方支付利息人民幣100000元(壹拾萬元整),分兩次支付,即每次支付人民幣50000元(伍萬元整),支付時間為每年6月20日、12月20日各一次,如甲方確因資金緊張,最多可晚支付10天;五、甲乙雙方原則上不允許變更注入資金額,如確要變更,提出變更方必須提前兩個月通知對方;六、甲方向乙方提供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及DTX1890及GDM850數(shù)控加工中心增值稅發(fā)票復印件作為抵押資料依據(jù),復印件蓋章有效資金注入期內(nèi)DTX1890及GDM850數(shù)控加工中心所有權(quán)歸乙方所有(未辦理登記)。資金注入?yún)f(xié)議書簽訂的當日,被告肖某某向崔某某出具了650000元(陸拾伍萬元整)的借條,借條載明,今在崔某某借650000元(陸拾伍萬元整),歸還時間附入股協(xié)議書。2013年5月25日被告肖某某,機械制造有限公司向原告崔某某借款550000元(伍拾伍萬元整),并出具借條一張,借條載明,今借崔某某550000元(伍拾伍萬元整),在2013年6月25日退還,如未退還每天收取滯納金1000元。借款后,被告陸續(xù)歸還442199元。2013年9月2日被告肖某某向原告崔某某借款394269元(叁拾玖萬肆仟貳佰陸拾玖元整),并出具借條一張,借條載明,今借崔某某394269元(叁拾玖萬肆仟貳佰陸拾玖元整),在2013年9于30日退還。2013年9月4日被告肖某某與原告崔某某簽訂了抵押協(xié)議,抵押協(xié)議載明,一、肖某某將德陽盛某投資有限公司資產(chǎn)原件抵押給崔某某(未辦理資產(chǎn)抵押登記);二、肖某某退還借條借款時,崔某某將原件退還給肖某某;三、所有原件附帶曾根秀房產(chǎn)原件發(fā)票一張。被告肖某某、機械制造有限公司向原告崔某某借款后陸續(xù)償還325000元后未再按約定償還,經(jīng)原告催收無果,原告崔某某于2014年1月始訴訟來院。庭審中被告肖某某、機械制造有限公司對名為資金注入實為借款的350000元(叁拾伍萬元整),系其以前向原告崔某某借款尚未還清的余款及其利息組成,以及應支付的利息300000元(叁拾萬元整),共計650000元(陸拾伍萬元整)不持異議。
以上事實,有當事人陳述、資金注入?yún)f(xié)議書、借條抵押協(xié)議等證據(jù)予以證實;
本案爭議焦點,1.關(guān)于借款394269元(叁拾玖萬肆仟貳佰陸拾玖元整)是否成立的問題。原告崔某某認為,借款394269元(叁拾玖萬肆仟貳佰陸拾玖元整)是被告肖某某、機械制造有限公司應向其支付借款350000元(叁拾伍萬元整)和借款550000元的前期利息,被告肖某某、機械制造有限公司因資金困難,被告機械制造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肖某某即向自己出具了394269元(叁拾玖萬肆仟貳佰陸拾玖元整)的借條,故被告肖某某、機械制造有限公司應向自己償還借款394269元(叁拾玖萬肆仟貳佰陸拾玖元整)。被告肖某某、機械制造有限公司認為,借款394269元(叁拾玖萬肆仟貳佰陸拾玖元整)應以調(diào)取銀行明細為準,看原告是否交付,未交付則借款不成立。本院認為,借款394269元無銀行明細,且原告也自認是前期借款的利息,根據(jù)調(diào)取的銀行往來,原、被告之間的借款,被告支付的利息已超出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護,對350000元借款的利息,已在另案中按照相關(guān)法律規(guī)定進行了處理,對550000元的借款利息,本案中亦按照相關(guān)法律規(guī)定處理,故對原告主張的394269元借款,本院不予支持。2.關(guān)于借款550000元(伍拾伍萬元)的問題。原告崔某某認為,自己已按被告肖某某、機械制造有限公司出具借條所載金額,向被告肖某某、機械制造有限公司全額交付了借款。被告肖某某、機械制造有限公司認為借款只交付537000元。本院認為,根據(jù)本院調(diào)取銀行明細及被告肖某某、機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自認,對550000元的借款,本院依法確認為537000元。關(guān)于被告肖某某、機械制造有限公司向原告崔某某借款后陸續(xù)向原告崔某某償還了442199元的處理問題。因被告肖某某、機械制造有限公司向原告崔某某陸續(xù)償還的款項并未載明系借款本金還是借款利息,按照相關(guān)法律規(guī)定,應該先償還利息,高于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的部分抵扣本金,原告在本案中陳述394269元系截止2013年9月30日的利息,故支付利息的截止時間為2013年9月30日,而原告的借款也是陸續(xù)到位,故實際應支付利息為43000×5.6%×4÷365×571+49000×5.6%×4÷365×289+30000×5.6%×4÷365×240+145000×5.6%×4÷365×146+90000×5.6%×4÷365×137+180000×5.6%×4÷365×128=62874元,剩余本金為157675(537000+62874-442199)。對于借款的資金利息,雖然原、被告雙方約定了逾期違約金每天為1000元,但是該約定違反了民間借貸的相關(guān)規(guī)定,故借款利息應從未還之日起算,但是原告崔某某主張要求被告肖某某、機械制造有限公司從2013年10月支付借款利息,原告崔某某的行為系其意思自治,故被告肖某某、機械制造有限公司應從2013年10月1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年貸款年基準利率計算,至判決確定給付之日止。3.關(guān)于350000元(叁拾伍萬元整)借款及利息。雖然原被告雙方于2011年12月20日簽訂了名為資金注入實為借款的協(xié)議書,被告肖某某也向原告崔某某出具了350000元(叁拾伍萬元整)的借條,但是被告并未按協(xié)議履行約定的義務(wù),故原告崔某某要求被告償還借款350000元(叁拾伍萬元整),本院依法予以確認,關(guān)于被告肖某某、機械制造有限公司向原告崔某某借款后陸續(xù)向原告崔某某償還了325000元的處理問題。因被告肖某某、機械制造有限公司向原告崔某某陸續(xù)償還的款項并未載明系借款本金還是借款利息,按照相關(guān)法律規(guī)定,應該先償還利息,高于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的部分抵扣本金,原告在本案中陳述394269元系截止2013年9月30日的利息,故支付利息的截止時間為2013年9月30日,實際應支付利息為350000×5.6%×4÷365×679=145845元,剩余本金為170845元(350000+145845-325000),并從2013年10月1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年貸款基準利率計算借款利息,至判決確定給付之日止。被告主張歸還470000元,但被告陳述該350000元借款是對前期借款的結(jié)算,所以借款之前的還款應不能認定是歸還的該借款,對被告的主張不予支持。6.關(guān)于盛某投資公司承擔責任的問題。雖然盛某投資公司與原告崔某某簽訂了抵押協(xié)議,但是抵押協(xié)議并未載明盛某投資公司抵押的產(chǎn)品名稱、數(shù)量,價值,因此,應認定盛某投資公司對原告崔某某進行的是信譽抵押擔保,故盛某投資公司對被告肖某某、機械制造有限公司向原告崔某某的借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綜上,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guān)系依法受法律保護。被告肖某某、機械制造有限公司向原告崔某某借款后,不及時歸還,對釀成糾紛,應承擔全部責任。據(jù)此,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第一百零八條之規(guī)定,依法判決如下:
一、被告肖某某、四川盛某機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崔某某償還借款328520元(157675+170845),并支付利息,計算方法為:以本金328520元為基數(shù),從2013年10月1日始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同期貸款年利率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本金給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給付本金,上述利息計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逾期由被告德陽盛某投資有限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二、駁回原告崔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本案征收案件受理費16850元,財產(chǎn)保全費5000元,合計人民幣21850元,由原告崔某某承擔10000元,被告、肖某某、四川盛某機械制造有限公司負、德陽盛某投資有限公司負擔1185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供副本,上訴于四川省德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米文其 審 判 員 王 璐 人民陪審員 何 丹
書記員:李愛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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