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陽縣交通運輸局公路管理局
龐志輝(湖北乾興律師事務所)
黃宗勇(湖北乾興律師事務所)
王某某
黃美愛(湖北順風律師事務所)
舒某某
丁清輝(湖北乾興律師事務所)
上訴人(原審被告):崇陽縣交通運輸局公路管理局。住所地:崇陽縣天城鎮(zhèn)桃溪大道一號。
法定代表人:譚初華,該局局長。
委托代理人:龐志輝、黃宗勇,湖北乾興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黃美愛,湖北順風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舒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丁清輝,湖北乾興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崇陽縣交通運輸局公路管理局(以下簡稱崇陽公路局)因與被上訴人王某某、舒某某健康權糾紛一案,不服崇陽縣人民法院(2014)鄂咸安民初字第0045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認定:2013年5月25日下午5時30分,王某某駕駛一輛麻木從崇陽往青山方向行駛,行至青山鎮(zhèn)雷駱村路口6公里處,有一棵蟲蝕意楊樹被大風刮倒橫在公路旁,其樹上的枯枝恰好刺穿麻木蓬布后又刺穿王某某的右小腿,因麻木運行的慣性作用折斷了枯枝,麻木繼續(xù)滑行20多米,將王某某卡在麻木內(nèi)不能動彈。崇陽縣公安局青山鎮(zhèn)派出所接到報警趕到現(xiàn)場了解情況,對現(xiàn)場進行了拍照、撥打120,現(xiàn)場群眾用木鋸將卡住王某某的枯樹枝鋸斷,把困在麻木內(nèi)的王某某抬到120救護車,接往崇陽縣人民醫(yī)院治療。王某某受傷后在醫(yī)院住院7天,支付醫(yī)療費2572.9元,轉至咸寧市中心醫(yī)院住院二次16天,支付醫(yī)療費23511.49元。2013年6月18日,崇陽劍風法醫(yī)司法鑒定所作出了(2013)臨鑒字第613號《鑒定意見書》,王某某損傷程度為輕傷,建議后續(xù)醫(yī)療費5000元,休息時間180天,護理時間60天,營養(yǎng)時間60天。
綜上,原審雖確定本案案由不當,但處理結果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800元,由崇陽縣交通運輸局公路管理局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綜上,原審雖確定本案案由不當,但處理結果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800元,由崇陽縣交通運輸局公路管理局負擔。
審判長:胡應文
審判員:徐慶
審判員:陳繼高
書記員:胡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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