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陽縣交通運輸局公路管理局
龐志輝(湖北乾興律師事務所)
黃宗勇(湖北乾興律師事務所)
崇陽縣白霓鎮(zhèn)堰下村四組
原告:崇陽縣交通運輸局公路管理局。
委托訴訟代理人:龐志輝、黃宗勇,湖北乾興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崇陽縣白霓鎮(zhèn)堰下村四組。
原告崇陽縣交通運輸局公路管理局與被告崇陽縣白霓鎮(zhèn)堰下村四組確認合同無效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立案。
原告崇陽縣交通運輸局公路管理局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
原告崇陽縣交通運輸局公路管理局自愿申請撤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 ?第一款 ?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崇陽縣交通運輸局公路管理局撤訴。
案件受理費309元,由原告崇陽縣交通運輸局公路管理局負擔。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
原告崇陽縣交通運輸局公路管理局自愿申請撤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 ?第一款 ?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崇陽縣交通運輸局公路管理局撤訴。
案件受理費309元,由原告崇陽縣交通運輸局公路管理局負擔。
審判長:李志雄
審判員:駱學斌
審判員:曾蒲生
書記員:饒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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