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占京
李京志(河北石家莊高邑開誠法律服務所)
高邑縣農村信用聯(lián)社股份有限公司
劉朝陽(河北清風律師事務所)
張永林
劉永崗
原告:岳占京。
委托代理人:李京志,石家莊市高邑開誠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高邑縣農村信用聯(lián)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邑縣新城大街256號。
法定代表人:魏漢文,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劉朝陽,河北清風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張永林,聯(lián)社資產部經理。
第三人:劉永崗,現下落不明。
原告岳占京與被告高邑縣農村信用聯(lián)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縣聯(lián)社公司)、第三人劉永崗確認合同無效糾紛一案,本庭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岳占京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京志,被告委托代理人劉朝陽、張永林到庭參加訴訟。第三人劉永崗因下落不明,依法公告送達開庭傳票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告起訴請求確認第三人與被告簽訂的借款擔保合同無效,但其提供的三份證據時間均為1999年至2002年,與被告提交的2003年12月5日的抵押擔保合同日期不一致,屬訴訟請求不明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第一款 ?、第一百一十九條 ?第三項 ?、第一百四十四條 ?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岳占京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00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原告起訴請求確認第三人與被告簽訂的借款擔保合同無效,但其提供的三份證據時間均為1999年至2002年,與被告提交的2003年12月5日的抵押擔保合同日期不一致,屬訴訟請求不明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第一款 ?、第一百一十九條 ?第三項 ?、第一百四十四條 ?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岳占京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00元由原告負擔。
審判長:楊會軍
審判員:孫少昆
審判員:趙國強
書記員:李冰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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