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浦東新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蘇蕾,上海申邦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福建省。
委托訴訟代理人:唐蓮芳,上海市宏洲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岳某某與被告郭某某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8年8月1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岳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蘇蕾、被告郭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岳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12年8月19日簽訂的《商鋪租賃合同》(以下統(tǒng)稱租賃合同);2.判令被告郭某某立即返還上海市浦東新區(qū)南橋路XXX號XXX-XXX層商鋪(以下簡稱系爭房屋);3.判令被告郭某某支付原告岳某某2016年9月19日至2017年9月18日期間的租金人民幣147,000元(以下幣種相同)及逾期支付利息(以147.000元為本金,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從2016年8月21日起算至判決生效之日止);4.判令被告郭某某支付原告岳某某因擅自轉租違約金154.000元。事實和理由:2012年8月19日,原告岳某某與被告郭某某簽訂了租賃合同,合同約定原告將系爭房屋出租給被告,租期自2012年8月19日至2020年9月18日,免租期自2012年8月19日至2012年9月18日止。被告支付租金的方式為,自合同簽訂后1日內(nèi),支付首次年租金,剩余租金由被告以現(xiàn)金方式提前一個月一次性支付下一年租金。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約將系爭房屋交給了被告,被告按約交付了2012、2013、2014前三年的租金,2015年的租金應于2015年8月20日前支付,但被告一直未支付,經(jīng)原告多次催討,被告直到2016年11月8日分三次付清了2015年的租金。2017年底至2018年初被告分七次付清了2017年的租金。2016年的租金應于2016年8月20日支付,但經(jīng)原告多次催討,被告仍未支付。在催討過程中,原告發(fā)現(xiàn)被告在未經(jīng)原告同意下,已于2014年年初初擅自將系爭房屋轉租給上海市浦東新區(qū)川沙新鎮(zhèn)瑤方美容院,原告多次提醒,被告拒不改正違約行為。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提起相關訴訟主張。
被告郭某某辯稱,不同意解除雙方租賃合同并返還系爭房屋。2014年6月25日起,被告郭某某將系爭房屋轉租給案外人黃某使用,被告轉讓前征得原告岳某某口頭同意的。房屋轉讓給黃某后,2014年及2015年的租金都由黃某直接支付給原告,被告郭某某不存在擅自轉租,對原告就轉租行為主張違約金不予認可,對違約金金額本身也不認可,認為違約金過高。按照雙方租賃合同的約定,租金為年付,每年8月20日前支付下一年度的租金。被告郭某某將系爭房屋轉租給黃某使用后,2016年起黃某表示經(jīng)營困難,需要分三次支付租金并愿意承擔利息,故被告與原告協(xié)商,原告表示同意。2016年度的租金標準為14.70萬元,2017年度租金是15.40萬元,2018年度租金是15.40萬元,押金支付了1.50萬元。2016年9月19日至2017年9月18日的租金已由案外人支付至被告名下,再由被告轉付給原告,該年度租金分了三、四次支付,共支付了15萬元。2017年度及2018年度的租金也是如此支付。被告認為,原告主張的2016年9月19日至2017年9月18日期間的租金,被告已支付完畢,對原告相應的訴請不予認可。2015年度的租金是黃某支付,是否支付被告不清楚,2016年度及2017年度租金都通過被告郭某某支付。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08年11月20日,上海市浦東新區(qū)南橋路XXX號XXX-XXX層房屋的權利經(jīng)核準登記于岳某某及王佩群名下。
2012年8月19日,由原告岳某某作為出租方(甲方)與被告郭某某作為承租方(乙方)簽署租賃合同,約定甲方將系爭房屋出租給乙方,出租的商鋪為毛坯房;商鋪租賃期共8年,自2012年8月19日起至2020年9月18日止;租賃期限內(nèi),前三年租金不變,第四至第五年增加5%、第六至第八年增加10%(在14萬元的基礎上);自2012年8月19日至2012年9月18日止為免租期;乙方向甲方承諾,該商鋪僅作為美容、美發(fā)使用,甲方保證該商鋪可以用于乙方的經(jīng)營,乙方保證遵守國家和本市有關房屋使用和物業(yè)管理的規(guī)定使用該商鋪;該商鋪的租金為前三年每年14萬元;租金按年計收,先付后用;本合同簽訂后1日內(nèi),乙方支付首次年租金,剩余租金由乙方以現(xiàn)金方式提前一個月一次性支付下一年租金給甲方,甲方收款后應提供給乙方收據(jù);甲方應于2012年8月19日向乙方交付商鋪,甲方交付商鋪時,乙方向甲方支付商鋪租賃保證金,具體金額為:15,000元;甲方收取商鋪租賃保證金后,應向乙方開具收款憑證;租賃期滿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應于租賃合同解除之日起30天內(nèi)將商鋪租賃保證金扣除應有乙方承擔的費用、租金、以及乙方應承擔的違約賠償責任后的剩余部分如數(shù)無息返還乙方;未經(jīng)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轉租、轉借承租該商鋪;商鋪租賃期間,乙方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但租金在扣除相應違約金后,應當返還乙方):(1)未經(jīng)甲方書面同意,轉租、轉借承租商鋪的;(2)未經(jīng)甲方書面同意,擅自拆改變動該商鋪結構,致使該商鋪嚴重損壞的;(3)未經(jīng)甲方書面同意,改動本合同約定的租賃用途;(4)利用該商鋪進行違法活動;(5)逾期不支付各項費用累積超過2個月的;有本合同第十條第2款或第3款所列的情形之一的,一方可書面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違反合同的一方,應向另一方支付相當于6個月租金的違約金;給一方造成損失的,支付的違約金不足抵付一方損失的,還應賠償造成的損失與違約金的差額部分;交付時,雙方共同參與,如對裝修、器物等硬件設施、設備有異議應當場提出;租賃期滿后,乙方應將該商鋪以及附屬設施、設備交還甲方,并搬走乙方所有物品;乙方的違約責任:租賃期內(nèi),非本合同規(guī)定的情況乙方擅自解除合同和未經(jīng)甲方同意擅自轉租、轉借的,乙方應向甲方支付相當于剩余租賃期租金50%的違約金;若支付的違約金不足彌補甲方損失的,乙方還應負責賠償損失與違約金的差額部分;租賃期滿,乙方應如期交還該商鋪,甲方應如期向乙方交還商鋪租賃保證金,……。
2012年8月29日,被告郭某某向原告岳某某轉賬支付14.5萬元,其中確認14萬元為2012年9月19日至2013年9月18日期間的租金,5,000元是押金部分。2013年8月17日,被告郭某某向原告岳某某轉賬支付2013年9月19日至2014年9月18日期間租金14萬元;2014年8月22日,由案外人張某某向原告岳某某轉賬支付2014年9月19日至2015年9月18日期間的租金14萬元。2016年8月31日、2016年10月2日、2016年11月8日被告郭某某分三次轉賬原告岳某某各5萬元,共計15萬元,原告表述2015年9月19日起至2016年9月18日期間租金未能先付后用,是通過上述三次支付,其中租金為14.70萬元,另外多支付3,000元利息。被告則提出2015年9月19日起至2016年9月18日期間租金已由案外人黃某方支付,上述三筆支付是針對2016年9月19日至2017年9月18日期間的租金及利息支付,是由案外人轉賬給被告,再由被告支付給原告。2017年9月4日,被告郭某某轉賬原告5萬元;2017年10月21日,被告郭某某轉賬原告5萬元;2017年11月26日,被告郭某某轉賬原告2萬元;2017年12月15日,被告郭某某轉賬原告1萬元;2017年12月27日,被告郭某某轉賬原告1萬元;2018年1月25日,被告郭某某轉賬原告1.40萬元;2018年3月14日被告郭某某轉賬原告0.30萬元,共計支付15.7萬元;原告岳某某確認上述支付為2017年9月19日至2018年9月18日期間租金15.4萬元另外加上3,000元利息,被告郭某某對此不持異議。庭審之后,在法庭要求下,原告岳某某提供2015年8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的賬戶交易明細,原告岳某某發(fā)現(xiàn)2015年8月25日由案外人黃某當天分三筆5萬元、5萬元、4.7萬元共轉賬支付14.70萬元,由此確認該款支付為2015年9月19日起至2016年9月18日期間租金,2016年8月31日、2016年10月2日、2016年11月8日被告郭某某分三次轉賬原告岳某某各5萬元,共計15萬元,為2016年9月19日起至2017年9月18日期間租金及利息,至2018年9月18日止的租金承租方全部支付。結合上述支付,原告岳某某當庭撤回第三項訴訟請求即判令被告郭某某支付原告岳某某2016年9月19日至2017年9月18日期間的租金人民幣147,000元(以下幣種相同)及逾期支付利息(以147.000元為本金,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從2016年8月21日起算至判決生效之日止)。
庭審中,被告郭某某表示支付押金共計1.50萬元,簽訂租賃合同前支付了1萬元,簽約后與第一期租金又支付0.50萬元,原告為此出具過押金單,但押金收據(jù)在轉租時一并交給案外人。原告表示合同雖約定押金為1.50萬元,但目前從賬上看實際支付了5000元,看房時確實由案外人支付過1萬元定金,后房屋由被告簽約承租后,1萬元定金應該已經(jīng)返還給案外人,時間太長,原告記不清楚了,如果被告郭某某認為支付了1.50萬元押金,那么憑押金收據(jù)來主張,原告予以認可;為此,雙方共同確認,如涉及合同解除,押金不要求在本案中一并處理。
另外,被告郭某某表示2014年6月25日就將系爭房屋轉租給案外人黃某,并簽署《美容院轉讓合同》,對此口頭詢問過原告岳某某,岳某某表示同意,之后也通過案外人轉賬支付租金兩年,之后因案外人租金支付存在困難,希望分期支付,由此又通過被告郭某某與原告協(xié)商后,由被告郭某某向原告岳某某予以支付。原告岳某某對被告郭某某轉租一事表示不知曉,前面詢問被告郭某某,其表示與他人為合作,2018年4月,委托律師從相關部門調(diào)取營業(yè)信息,發(fā)現(xiàn)美發(fā)店為個體工商戶,相關個體并非被告,去系爭房屋現(xiàn)場詢問被告郭某某是否是老板或股東,店里的人表示不認識被告,是付租的,這才知道房屋被轉租。為支付租金一事,被告郭某某與原告岳某某進行過短信溝通,其中2016年8月29日,郭某某將黃某短信“轉自黃某:我明白,你說我先付五萬給他,下個月再給五萬,第三個月再給五萬,等于多付他幾千的利息,本來房租是十四萬多,這樣我一共給他十五萬”轉發(fā)原告岳某某,原告岳某某將付款賬戶提供被告郭某某,被告郭某某確認“收到,我發(fā)給他了,謝謝你!我真不好意思……”并轉發(fā)“轉自黃某:好的,昨晚明天安排匯款。謝謝”。2016年9月13日,岳某某短信郭某某“房租有消息嗎?”,郭某某回復“等他回話吧!”,岳某某詢問“什么時候回話”;2017年11月29日,岳某某向郭某某發(fā)送短信“郭老板麻煩一下,剩下的房租再崔(催)一下”。
以上事實,有《上海市房地產(chǎn)權證》、《商鋪租賃合同》、銀行卡客戶交易明細單、短信等及當事人陳述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雙方就系爭房屋簽署租賃合同,并對雙方的權利義務作出相關約定。原告2018年7月提起訴訟時,以被告擅自轉租及被告未及時支付2016年9月19日至2017年9月18日期間租金為由要求解除合同。對此本院認為,租賃合同約定未經(jīng)原告書面同意,轉租、轉借承租商鋪的,原告有權解除租賃合同。被告郭某某表示2014年與案外人黃某簽訂協(xié)議,將系爭房屋轉租給案外人,客觀上此后兩年的租金也是由案外人黃某妻子張某某直接向原告支付,因次承租人協(xié)商要求將租金分期支付后,才由原、被告協(xié)商后,通過被告進行租金支付。原告岳某某對此表示,并不知曉轉租一事,曾因案外人付款詢問過被告,其解釋為合作且委托付款。2014年租金的付款人由被告郭某某變?yōu)榘竿馊?,原告對此向被告提出詢問,說明此時原告已存在疑問,之后的雙方就租金支付問題進行數(shù)次短信溝通,在短信中,一直存在案外人的意見及轉賬支付內(nèi)容,原告岳某某在一次催要租金時表述“郭老板麻煩一下,剩下的房租再崔(催)一下”,說明對租金的來源情況為明知;訴訟中原告以一年租金未付提出數(shù)次催討無果下,委托律師2018年4月查詢經(jīng)營戶工商信息,發(fā)現(xiàn)經(jīng)營者為個體工商戶后,去店中詢問得知轉租狀況,而客觀上并不存在欠付租金的事實,原告查詢及上門詢問的行為,完全在2014年由案外人付款時就可以去核實了解,原告在能夠查詢得知是否轉租而在收到租金后放任不去查詢追究,說明原告在保證收到租金下內(nèi)心是接受轉租狀態(tài)的,現(xiàn)再以被告擅自轉租為由提出解除合同并追究轉租的違約責任,有失誠信,本院不予支持。另外,需要說明的是,原告岳某某連第一期的租金支付情況都有相關材料保存下,應當能夠明確辨析每年的租金支付情況,但其在立案時枉然提出缺失當中一年租金支付,并以此作為解除的理由之一,違背了客觀事實;其提出當前2018年9月19日至2019年9月18日的租金尚未支付超過約定期限,達到解除的條件,對此本院認為,第一、原告提出解除的請求在2018年7月,本院于同年8月開庭審理本案,在當時原告并不具備因對方租金逾期支付而形成的解除權;第二、雙方已經(jīng)通過之前的溝通及實際履行改變了原先的租金支付的期限,現(xiàn)再以合同約定條款約束,不妥當;同時,原告在訴訟中提出解除的意思表示,在尚未得到法院判決認定下,相對方對是否履行存在不確定狀態(tài)未予支付也符合常理,原告一邊要求解除一邊卻以合同嚴格約束被告,有失公平合理;第三、在原告并不具有單方解除權下,被告選擇要求繼續(xù)履行,合同應當繼續(xù)履行,至于之后的履行中是否存在問題,當前并不可預見;可根據(jù)之后的履行狀況,雙方再行協(xié)商,協(xié)商不成可根據(jù)新情況另行主張。鑒于原告無權依據(jù)上述理由解除雙方的租賃合同,那么對合同解除的其他相應主張,本院亦均不予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岳某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380元,減半收取計1,690元,由原告岳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張??盈
書記員: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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