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岳某某。
委托代理人:羅榮華、張剛良,湖北維力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被告:陳某某。
被告:岳美某。
上列被告委托代理人:胡海,湖北瑞通天元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原告岳某某與被告陳某某、岳美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黃烈平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岳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張剛良,被告陳某某、岳美某的委托代理人胡海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原告與岳云華系兄妹關系、岳云華與被告陳某某系夫妻關系、被告岳美某系岳云華與被告陳某某之女兒。2005年6月2日,岳云華向原告借款人民幣90000元,岳云華當即向原告出具借條并承諾于2008年底還清,岳云華并未償還借款。2011年及2012年春節(jié)期間,原告與岳云華商談還款事宜時其弟岳春、弟媳柯彩霞等在場,岳云華表示愿意由其女婿為原告之子裝修結婚用房的工程款折抵欠原告的借款,原告亦表示同意。2012年3月9日岳云華因發(fā)生交通事故死亡。后原告向被告陳某某主張還款權利,被告陳某某以其不知曉岳云華向原告借款事宜為由,不同意原告的要求。
另查明:被告陳某某現(xiàn)住房即武漢市硚口區(qū)天順園九村2號1棟2單元502室系被告陳某某與岳云華共同購買,該房成交價為237521元。被告陳某某和岳云華與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天安支行簽訂《個人購房借款/擔保合同》,被告陳某某與岳云華向上述銀行借款100000元。原告為維護其合法權益,起訴至本院,訴請如前。審理中,被告以其對原告所出具的借條不是岳云華所寫,又認為岳云華并未將該款項用于家庭生活,被告岳美某還以其已放棄對其父的遺產(chǎn)繼承權為由,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被告于2012年9月7日申請本院要求對借條是否由岳云華所書寫的真實性進行文檢鑒定。經(jīng)雙方協(xié)商并同意,本院于當日委托湖北三真司法鑒定中心對被告申請的鑒定內容進行文檢鑒定。2013年7月19日該中心以筆跡樣本不完整、不充分為由作出三真司鑒中心(2013)司鑒字第0026號不予受理通知書。對此,被告不服,仍要求對上述借條等進行文檢鑒定。經(jīng)被告選擇及原告同意,本院于2013年9月4日重新委托中南財經(jīng)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對被告申請鑒定內容再次進行司法鑒定。2013年11月25日,該中心作出中南大司法鑒定中心(2013)文檢字第190號司法鑒定意見書,該鑒定意見為:抬頭為“借條”,落款時間為“2005年6月2日”的借條上的筆跡與提供的樣本筆跡是同一人書寫。對該鑒定意見雙方均表示認可。經(jīng)本院主持調解,雙方仍各執(zhí)己見未能達成協(xié)議。
本院認為:岳云華生前向原告借款系雙方自愿民事行為,且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因岳云華已故,其生前所欠債務應當由被告陳某某及其他繼承人共同承擔。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條“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的規(guī)定,被告陳某某現(xiàn)不僅享有其現(xiàn)住房的夫妻共同所有權和部分繼承權,被告岳美某亦享有該房屋的部分繼承權。岳云華與被告陳某某所購房屋的價值均大于本案所欠債務標的。但被告岳美某明確表示放棄繼承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繼承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chǎn)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chǎn)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钡囊?guī)定,被告岳美某不同意償還其父岳云華所欠的債務的義務符合法律規(guī)定。岳云華所借款項系其與被告陳某某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借,雙方應當共同償還,但因岳云華已故,被告陳某某則應在夫妻共同財產(chǎn)中屬于自己擁有的部分和岳云華遺產(chǎn)范圍內履行全部償還上述債務的義務。原告要求被告岳美某與其母即被告陳某某連帶償還45000元債務的請求,無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關于訴訟時效的問題,原告在2011年、2012年春節(jié)期間曾向岳云華主張過還款的權利,并提供證人岳云華之弟岳春、弟媳柯彩霞等證言予以證實,而被告對此表示否認而不予質證,但又不能舉證證明證人證言系偽證。對此,證人已接受了相關調查并向法庭作了陳述,被告不質證亦不予認可,不影響人民法院對證人陳述的事實的認定,故本院對上述證人陳述的事實予以認定,原告的訴訟并未超過訴訟時效。對被告稱已超過訴訟時效的辯解,本院不予采信?,F(xiàn)對原告請求有理、合法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為此,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條、第八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條、第三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陳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償還給原告岳某某借款人民幣90000元整。
二、駁回原告岳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050元,因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1025元,由被告陳某某承擔(該款原告岳某某已墊付,被告陳某某隨同上述償還款項一并支付給原告岳某某)。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jù)不服本判決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款匯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收款單位全稱:武漢市財政局非稅收入繳專戶市中院訴訟費分戶;帳號:079501040000393;開戶行:農(nóng)行武漢市民航東路分理處832886。上訴人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黃烈平
書記員:王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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