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山東省萊蕪市全成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山東省萊蕪市萊城區(qū)口鎮(zhèn)西街。
法定代表人:楊全成,總經理。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故城縣峰平食用菌種植專業(yè)合作社。住所地:故城縣坊莊鄉(xiāng)西京村。
法定代表人:宋建峰,理事長。
委托代理人:胡振憲,河北合明律師事務所律師。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一項、第一百七十四條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訴人山東省萊蕪市全成集團有限公司撤回上訴處理。
案件受理費80元,減半收取為40元,由山東省萊蕪市全成集團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長 倪慶華 審判員 張寶芳 審判員 劉夢輝
書記員:王聰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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