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山東天某管業(y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陰法軍,系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梅勁松,湖北楚天劍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授權代理。
被告向方平。
委托代理人呂慶華,湖北林華安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代理。
本院在審理原告山東天某管業(yè)有限公司訴被告向方平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在接到本院受理通知書后七日內,未向本院預交案件受理費,經通知交費后仍不繳納,也不提出緩交申請。依照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43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動撤訴處理。
審判員 譚家貴
書記員: 付雅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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