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山東冀儲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東省日照市東港區(qū)北京路東藍天世貿(mào)大廈1802室。
法定代表人:李國東,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品萱,女,系該公司職員。
委托訴訟代理人:戴志金,河北戴志金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灤平北山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灤平縣灤平鎮(zhèn)北山新區(qū)。
法定代表人:李保軍,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郭平,河北承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山東冀儲能源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灤平北山大酒店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灤平縣人民法院(2018)冀0824民初101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
本院認為,涉訴合同2017年12月13日簽訂,為查清雙方違約問題,應結(jié)合此前合同查明灤平北山大酒店有限公司2017年12月12日轉(zhuǎn)賬70000.00元是前一合同的欠付款項還是2017年12月13日所簽合同的預付款。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三項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河北省灤平縣人民法院(2018)冀0824民初1011號民事判決;
二、本案發(fā)回河北省灤平縣人民法院重審。
上訴人山東冀儲能源有限公司預交的二審案件受理費1970.00元予以退回。
審判長 周亞秋
審判員 李莉
審判員 應春明
書記員: 劉明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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