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某
楊振民(浙江華越律師事務所)
白某
原告屠某。
委托代理人楊振民,浙江華越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白某。
原告屠某訴被告白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屠某的委托代理人楊振民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白某經本院開庭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被告白某向原告借款,有原告提交的借條為證,據此,原告與被告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依法可以確認。對原告要求被告歸還借款1300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白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屠某借款130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3900元,由被告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被告白某向原告借款,有原告提交的借條為證,據此,原告與被告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依法可以確認。對原告要求被告歸還借款1300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白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屠某借款130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3900元,由被告承擔。
審判長:任建軍
審判員:劉成
審判員:魏龍
書記員:王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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