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某某
尹翠(河北海洲律師事務所)
高某某
高振英
原告:屠某某。
委托代理人:尹翠,河北海洲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高某某。
委托代理人:高振英,農(nóng)民。
原告屠某某訴被告高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董文明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尹翠、被告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高振英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被告主張該借款系在賭場所借并用于賭博、原告提供借款時在本金中扣除了利息,原告否認,被告未提供相關證據(jù)證實,本院不予采信。借款合同中約定到期一次性還本付息,但未約定具體利率,屬于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第一款的規(guī)定,視為不支付利息。按照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條的規(guī)定,借款人未按照約定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國家有關規(guī)定支付逾期利息。本案中雙方約定逾期利息按銀行雙倍利率計算,不超過年利率24%,應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條 ?、二百一十一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高某某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nèi)償還原告屠某某借款25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兩倍計算,自2015年6月11日起至該借款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13元,由被告高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被告主張該借款系在賭場所借并用于賭博、原告提供借款時在本金中扣除了利息,原告否認,被告未提供相關證據(jù)證實,本院不予采信。借款合同中約定到期一次性還本付息,但未約定具體利率,屬于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第一款的規(guī)定,視為不支付利息。按照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條的規(guī)定,借款人未按照約定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國家有關規(guī)定支付逾期利息。本案中雙方約定逾期利息按銀行雙倍利率計算,不超過年利率24%,應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條 ?、二百一十一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高某某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nèi)償還原告屠某某借款25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兩倍計算,自2015年6月11日起至該借款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13元,由被告高某某負擔。
審判長:董文明
書記員:石計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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