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屈從霞。
委托代理人汪紹文,湖北楚義君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quán)限:特別授權(quán))。
被告廖某。
被告熊某某。
上述兩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朱峰,湖北思普潤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quán)限:特別授權(quán))。
上述兩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夏坦,湖北思普潤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quán)限:特別授權(quán))。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武昌大道308號。
負責人池耀芳,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李東,湖北長捷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quán)限:特別授權(quán))。
原告屈從霞訴被告廖某、熊某某、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鄂州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李婷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屈從霞的委托代理人汪紹文,被告廖某、熊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朱峰,被告人保財險鄂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東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quán),其合法民事權(quán)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他人財產(chǎn)、人身的,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湖北省公安廳高速公路警察總隊二支隊鄂州大隊第4282018201500244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真實客觀,依法應作為定案依據(jù)。原告的各項損失核定如下:
①醫(yī)療費5694.43元(原告提供的日期為2016年2月3日,就診單位為武漢市普愛醫(yī)院,金額為337.00元、109.72元和77.43元的三張票據(jù),診療項目與本案事故無關(guān),予以剔除;金額為80.00元和120.00元的拐杖,35.00元的坐便器和80.00元的收條,因未提供病歷材料佐證,無法證實與本案的關(guān)聯(lián)性,不予采信;其他票據(jù)真實客觀,與本案具有關(guān)聯(lián)性,依法予以采信);
②后期治療費1000.00元;
③誤工費6824.77元(原告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jù)證實其誤工損失具體數(shù)額,但是結(jié)合原告的年齡、從業(yè)資格等信息,原告的誤工損失應按照2016年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居民和其他服務業(yè)標準31138.00元/年計算,誤工損失日采納鑒定意見即80日,誤工費為31138.00元/年÷365天×80天=6824.77元);
④護理費1706.19元(按2016年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居民和其他服務業(yè)標準31138.00元/年計算,護理時限采納鑒定意見即20日,即護理費31138.00元/年÷365天×20天=1706.19元);
⑤交通費,酌定100.00元;
⑥鑒定費1500.00元;
以上合計16825.39元,原告超出部分的訴請,依法不予支持。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的規(guī)定,本案中,被告熊某某對事故的發(fā)生不存在過錯,原告要求被告熊某某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請于法無據(jù),不予支持,原告屈從霞的事故損失應當由被告廖某承擔賠償責任,該損失由被告人保財險鄂州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先行賠付,不足部分由被告廖某承擔,被告人保財險鄂州公司對被告廖某賠付的數(shù)額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在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nèi)直接向原告支付保險理賠款。被告人保財險鄂州公司辯稱訴訟費、鑒定費不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理賠范圍的意見符合保險合同約定,予以采納。原告主張的營養(yǎng)費,未提交有效證據(jù)證實,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八條、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quán)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保財險鄂州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向原告屈從霞支付醫(yī)療限額人民幣6694.43元,傷殘限額人民幣8630.96元。
二、交強險不足部分人民幣1500.00元(16825.39元-6694.43元-8630.96元),由被告廖某承擔,因廖某先行支付先行支付了人民幣2414.00元,故被告廖某不再履行支付責任。
三、綜上,被告人保財險鄂州公司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原告屈從霞支付人民幣14411.39元(6694.43元+8630.96元+1500.00元-2414.00元),向被告廖某支付人民幣914.00元(2414.00元-1500.00元)。
四、駁回原告屈從霞對被告熊某某的訴訟請求。
五、駁回原告屈從霞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550.00元,由原告屈從霞承擔390.00元,被告廖某承擔160.00元(此款原告已預交,待本判決生效后由被告直接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財產(chǎn)案件提起上訴的,上訴案件受理費按照不服一審判決部分上訴請求預交。在上訴期滿后的次日起七日內(nèi)仍未交納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住所地和經(jīng)常居住地在本市的當事人,請到鄂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大廳辦理現(xiàn)金交費手續(xù),并將交費憑證復印件送交本院。外埠當事人交費可通過轉(zhuǎn)賬或匯款,收款單位:湖北省鄂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鄂州市分行鄂城支行,帳號:17×××16,請在匯款用途上注明“法院訴訟費”字樣,匯款后將匯款憑證傳真至本院,傳真號:0711-3357122。
審判員 李 婷
書記員:曾凡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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