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某某
王建新(河北方程律師事務所)
孫某某
高某某
郭金衛(wèi)
原告:尹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建新,河北方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孫某某。
被告:高某某。
被告:郭金衛(wèi)。
原告尹某某與被告孫某某、高某某、郭金衛(wèi)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審判員鄭學軍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尹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建新、被告高某某、郭金衛(wèi)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孫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尹某某訴稱,被告孫某某向原告借款人民幣90000元用于給付農戶地租,雙方于2014年5月16日簽訂了民間借貸合同一份,約定借款期限為自簽訂借款合同日起至2014年6月16日止,并約定借款利率為月息4分,由被告的宅基作為抵押并由被告高某某、郭金衛(wèi)承擔擔保責任。
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放款,但借款期滿后,被告孫某某拒不償還借款,嚴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
故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孫某某償還借款本金90000元及利息7200元(計算至2014年8月12日);起訴后產生的利息按合同約定的利率至本金還清止;責令被告高某某、郭金衛(wèi)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并由三被告共同承擔本案的訴訟費、律師費等。
被告孫某某未作答辯。
被告高某某答辯意見為,沒有意見。
被告郭金衛(wèi)答辯意見為,沒有意見。
原告尹某某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
1、民間借貸合同一份,證明原、被告借款事實;
2、借條一份,證明原告已依約給付被告孫某某借款90000元;
3、邱縣三農服務中心出具的高某某工作及收入證明一份,證明被告高某某系邱縣三農服務中心工作人員,月平均稅后工資為1800元;
4、被告孫某某、高某某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被告高某某、孫某某的身份和用于借款的事實;
5、邱縣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辦公室證明復印件一份,證明被告孫某某是該單位正式人員,月收入1800元;
6、國有土地使用證復印件(證號分別為邱國用(97)字第0254號、0255號、0256號)三份,證明被告孫某某提供宅基地擔保的情況;
7、立契復印件一份,證明宅基地使用人使用權的來源;
8、胡保歧、馬玉國、胡延文證明復印件一份,證明被告孫某某對上述宅基地具有合法的使用權。
被告高某某對上述證據的質證意見為:對證據1、2、6、7無異議。
對證據3有異議,被告高某某從沒在邱縣三農服務中心工作過,該證據不屬實;對證據4有異議,該復印件是被告高某某的,但上面的字不是被告高某某寫的,被告高某某也不知道寫字的事;對證據5、8不清楚。
被告郭金衛(wèi)質證意見:對證據1、2、4、5、6、7、8均無異議,對證據3不清楚。
被告孫某某、高某某、郭金衛(wèi)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
原告尹某某與被告孫某某簽訂民間借貸合同,被告高某某、郭金衛(wèi)在民間借貸合同上以擔保人身份簽名,并且在被告孫某某出具的借條中以擔保人身份簽名,故上述借貸合同及擔保條款已成立并生效,原、被告均應依照合同約定履行合同。
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向被告孫某某發(fā)放9萬元借款,被告孫某某應按照合同約定按期歸還借款及本金。
庭審時,被告郭金衛(wèi)辯稱應以被告孫某某抵押的宅基地償還借款,因該抵押未在縣級土地管理部門登記,故該抵押未生效,對被告郭金衛(wèi)的抗辯不予支持。
關于保證責任問題,因原、被告未對保證方式進行明確約定,故被告高某某、郭金衛(wèi)應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關于借款利率問題,民間借貸利率可適當高于銀行貸款利率,但最高不得高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故原、被告約定的月息4分的利率已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故對超過的部分不予保護。
原告要求被告承擔本案的律師費,因原告未提交證據證明原告因本案產生了律師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師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被告孫某某經合法傳喚拒不到庭參加訴訟,屬其對自己訴訟權利的放棄。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 ?、第二百零五條 ?、第二百零六條 ?、第二百零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六條 ?、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 ?、第三十一條 ?、第四十一條 ?、第四十二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民間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孫某某、高某某、郭金衛(wèi)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尹某某償還借款本金90000元;
二、被告孫某某、高某某、郭金衛(wèi)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尹某某償還借款本金90000元自借款之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的利息,借款利率按照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
三、被告高某某、郭金衛(wèi)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后,有權向被告孫某某追償。
四、駁回原告尹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580元,減半收取790元,由被告孫某某、高某某、郭金衛(wèi)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
原告尹某某與被告孫某某簽訂民間借貸合同,被告高某某、郭金衛(wèi)在民間借貸合同上以擔保人身份簽名,并且在被告孫某某出具的借條中以擔保人身份簽名,故上述借貸合同及擔保條款已成立并生效,原、被告均應依照合同約定履行合同。
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向被告孫某某發(fā)放9萬元借款,被告孫某某應按照合同約定按期歸還借款及本金。
庭審時,被告郭金衛(wèi)辯稱應以被告孫某某抵押的宅基地償還借款,因該抵押未在縣級土地管理部門登記,故該抵押未生效,對被告郭金衛(wèi)的抗辯不予支持。
關于保證責任問題,因原、被告未對保證方式進行明確約定,故被告高某某、郭金衛(wèi)應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關于借款利率問題,民間借貸利率可適當高于銀行貸款利率,但最高不得高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故原、被告約定的月息4分的利率已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故對超過的部分不予保護。
原告要求被告承擔本案的律師費,因原告未提交證據證明原告因本案產生了律師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師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被告孫某某經合法傳喚拒不到庭參加訴訟,屬其對自己訴訟權利的放棄。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 ?、第二百零五條 ?、第二百零六條 ?、第二百零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六條 ?、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 ?、第三十一條 ?、第四十一條 ?、第四十二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民間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孫某某、高某某、郭金衛(wèi)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尹某某償還借款本金90000元;
二、被告孫某某、高某某、郭金衛(wèi)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尹某某償還借款本金90000元自借款之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的利息,借款利率按照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
三、被告高某某、郭金衛(wèi)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后,有權向被告孫某某追償。
四、駁回原告尹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580元,減半收取790元,由被告孫某某、高某某、郭金衛(wèi)負擔。
審判長:鄭學軍
書記員:孫仲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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