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恩施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超,湖北勇鑫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尹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恩施市,系尹某某長子。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朱德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恩施市。
本院認為,在本案中,尹某某的訴訟請求為撤銷尹某與朱德齋于2015年11月7日簽訂的《協(xié)議書》,并非確認合同效力,一審確定本案案由為確認合同效力糾紛錯誤,本院予以糾正。本案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為案涉《協(xié)議書》顯失公平,請求撤銷。一審判決對案涉《協(xié)議書》在訂立時是否顯失公平的基本事實未查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三項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2016)鄂2801民初2755號民事判決;
二、本案發(fā)回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重審。
上訴人尹某某預交的二審案件受理費200元予以退回。
審判長 王朝友 審判員 吳 衛(wèi) 審判員 侯著韜
書記員:陳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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