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尹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人,住本村,委托訴訟代理人:高國強,河北同驥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河北恒海工程建設有限公司住所地:邢臺市任縣光明街37號法定代表人:陳占軍,該公司執(zhí)行董事。委托訴訟代理人:邊石磊,張清海,河北領航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柏鄉(xiāng)縣教育局,住所地柏鄉(xiāng)縣建設路法定代表人:楊中玉,該局局長。委托訴訟代理人:郭立剛,河北槐陽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尹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河北恒海工程建設有限公司(簡稱恒海公司)立即支付原告施工費7萬元,并支付自2012年9月至今的利息16100元;2、被告柏鄉(xiāng)縣教育局在欠付工程費范圍內(nèi)承擔支付責任。3、訴訟及保全費用等由被告承擔。在庭審中原告提出將訴訟請求的第一項中支付利息按照年利率6%計算。事實與理由:2011年柏鄉(xiāng)縣教育文化廣電新聞出版體育局(現(xiàn)為柏鄉(xiāng)縣教育局)招標建設“柏鄉(xiāng)縣實驗中學綜合樓工程”(現(xiàn)為:柏鄉(xiāng)縣第二中學教學綜合樓),被告河北恒海工程建設有限公司承攬該工程后,于2012年5月10日將采暖系統(tǒng)工程轉(zhuǎn)包給原告。原告于當年九月完工并交付使用。被告恒海公司拖欠施工費,經(jīng)教育局協(xié)調(diào),原告從教育局以農(nóng)民工工資名義支取了部分施工費;截止到2015年2月14日被告仍欠付材料款七萬元整,拖延至今?,F(xiàn)教育局尚欠恒海公司部分施工費未清償,為此,特將柏鄉(xiāng)縣教育局列為共同被告。請求判令被告清償施工費并承擔自交付至今的利息(46個月,年息6%)。教育局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nèi)承擔支付責任。原告圍繞其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的證據(jù):1、勞務承包協(xié)議;2、結(jié)算條,原件被教育局收回;3、孔凡剛出具的欠條;4、實驗中學欠款統(tǒng)計表,原件在教育局。被告河北恒海工程建設有限公司辯稱,1,我公司和原告之間從未簽訂有施工合同,原告向法庭提交的勞務分包合同,所加蓋的公章的真實性在質(zhì)證發(fā)表意見。我公司承攬教育局柏鄉(xiāng)縣實驗樓綜合工程,中標后將該工程轉(zhuǎn)包給孔凡剛,孔凡剛本人對外簽署欠條,拖欠的工程款應該由孔凡剛承擔,為查明案件事實,我公司申請追加孔凡剛為本案的被告。2,原告要求的利息,如果拖欠的工程款屬實,利息應該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息計算。被告河北恒海工程建設有限公司圍繞其主張?zhí)峤坏淖C據(jù):1,中標通知書,2,就柏鄉(xiāng)縣實驗中學教學樓工程施工事項達成的意見,證明我公司承攬工程后將工程轉(zhuǎn)包給了孔凡剛,證據(jù)3,一份承諾書,一份證明,證明:因該工程所欠的工程款或者其他債務均由孔凡剛本人承擔,和我公司無關,證據(jù)4,證明條和借條,及兩份銀行轉(zhuǎn)賬記錄,收到條,證明我公司所承攬實驗樓工程,收到的工程款全部支付給了孔凡剛。被告柏鄉(xiāng)縣教育局辯稱,我局沒有和原告簽訂過工程承包合同,將我局列為被告,主體不適格。2,我局不拖欠第一被告的工程費用,不承擔給付義務。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zhì)證。對有爭議的證據(jù)本院認定如下:對于原告提交的證據(jù)1,被告河北恒海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對其真實性不予認可,但拒不申請對勞務承包協(xié)議書上加蓋的印章真?zhèn)芜M行司法鑒定,故應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所以本院對原告提交證據(jù)1的真實性、關聯(lián)性、合法性,均予以認可。對于原告提交的證據(jù)2、3、4,該三份證據(jù)能夠相互印證,故本院對其真實性和關聯(lián)性及合法性均予以認可。對于被告河北恒海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證據(jù)1,因雙方均無異議,本院予以認可。對證據(jù)2,和本案沒有關聯(lián)性。本院認定的事實如下:2012年5月10日被告河北恒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原告尹某某簽訂勞務承包協(xié)議,由原告尹某某承包柏鄉(xiāng)縣實驗中學教學樓采暖安裝工程,工程總造價230826元。原告尹某某按照合同的約定完成了暖氣按照工程,被告河北恒海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了一部分工程款,至今仍欠原告工程款70000元。另查明,2010年11月8日,被告柏鄉(xiāng)縣教育局和被告河北恒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簽訂《河北省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由被告河北恒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柏鄉(xiāng)縣二中教學樓工程。
原告尹某某與被告河北恒海工程建設有限公司、柏鄉(xiāng)縣教育局憑樣品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當事人原告尹某某、被告河北恒海工程建設有限公司、被告柏鄉(xiāng)縣教育局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原告尹某某與被告河北恒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簽訂的《勞務承包協(xié)議》系雙方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原告尹某某按照合同約定完成了義務,被告河北恒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理應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故原告尹某某要求被告河北恒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70000元工程款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對于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河北恒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的訴訟請求,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之第十七條之規(guī)定,利息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支付利息。原告尹某某其他訴訟請求,理據(jù)不足,予以駁回。被告河北恒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對《勞務承包協(xié)議》上加蓋的其公司的印章不予認可,但其拒不申請司法鑒定,故其應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另,被告河北恒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當庭提出要求追加孔凡剛為本案被告的請求,即使被告河北恒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將承包的柏鄉(xiāng)二中教學樓的工程轉(zhuǎn)包給了孔凡剛,本案的中的債權也不能形成債權轉(zhuǎn)讓,不能免除被告河北恒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還款義務,故被告河北恒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請求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準許。綜上所述,被告河北恒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理應給付原告尹某某工程款70000元,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為計算標準賠償損失。本案經(jīng)本院調(diào)解未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條、第二百六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河北恒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三日內(nèi)支付原告尹某某工程款7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2月14日開始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至欠款還清之日止);二、駁回原告尹某某其他訴訟請求。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上述給付金錢義務,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980元,由被告河北恒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
書記員:李亞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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